特別市
中华民国
特別市是1930年以前中華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由國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市」。後來在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市組織法》後,改稱院轄市,受行政院管轄。1948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後,又改稱直轄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华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辖市后,均不沿用特别市的旧称,而一律称为“市”。平津两市解放后将直属于华北区,暂不宜宣布其直属中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未使用过“特别市”通名。
大韓民國()
特別市(韓語:)也是大韓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韩国僅設有一個特別市,就是首都首爾特別市(),舊稱漢城。「首爾」一詞為韓語固有詞「」(在韓語裡解作「首都」)的中文音譯,亦無對應的漢字名稱。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特別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目前設有羅先特別市、南浦特別市及開城特別市這三個特別市。
日本
特别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及市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现在出现的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滿洲國
特別市曾是日本于二战期间在中国东北扶持的傀儡政权满洲国的行政区划。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别市(长春)和哈尔滨特别市两个特别市,193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只有新京特别市(长春)这一个特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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