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堪
王仁堪(1848年-1893年),字可庄、忍庵,号公定,福建省福州府闽县(今福州市区)人,清末狀元,政治人物。为福州最后一名状元[1]。
王仁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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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蘇州府知府 | ||
籍貫 | 福建省福州府閩縣 | |
族裔 | 漢族 | |
出生 | 道光八年(1848年) | |
逝世 | 光緒十九年(1893年) | |
親屬 | (祖父)王慶雲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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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王仁堪生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同治九年(1870年)庚午科舉人,光绪三年(1877年)中状元,授翰林院修撰。历任提督山西学政,贵州、江南、广东乡试副考官,后任武英殿纂修。光绪五年时曾弹劾崇厚与俄国签订的《里瓦几亚条约》为丧权辱国,崇厚最终被判有罪。光绪十四年(1888年)时因进谏停止颐和园工程而触怒慈禧太后,被外放至江苏任镇江府知府,任内又发生了丹阳教案,处置较为妥当。三年考核政绩列江苏省第一。光绪十九年(1893年)调任苏州府知府,同年病逝于任上,因其政绩被破格提入国史馆立传,苏州群众也为他立祠纪念。[2]《清史稿》有傳。[3]
著作
作品编入《王苏州遗书》。
參考文獻
引文
- 《福州市志》(第1册) -大事记-清
- 《福州市志》第8册
- 《清史稿·列傳479卷》13093-13095:王仁堪,字可莊,福建閩縣人,尚書慶雲之孫。光緒三年一甲一名進士,授修撰。督山西學政,歷典貴州、江南、廣東鄉試,入直上書房。時俄羅斯索伊犂,使臣崇厚擅定條約,仁堪與修撰曹鴻勛等合疏劾之。太和門災,復與鴻勛應詔陳言,極論時政。其請罷頤和園工程,謂:「工費指明不動正款,夫出之筦庫,何非小民膏血?計臣可執未動正款之說以告朝廷,朝廷何能執未動正款之說以謝天下?」言尤切直。十七年,出為江蘇鎮江知府。甫下車,丹陽教案起,由於教堂發見孩尸。仁堪親驗孩尸七十餘具,陳於總督劉坤一曰:「名為天主教堂,不應有死孩骨。即兼育嬰局,不應無活嬰兒。傳教約本無准外國人育嬰之條,教士於約外兼辦育嬰,不遵奏行章程,使地方官得司稽察,禍由自召。請曲貸愚民之罪,以安眾心;別給撫卹之費,以贍彼族。」坤一迂之,卒定犯罪軍流有差。時外使屢責保護教堂,仁堪請奏定專律,謂:「條約無若何懲辦明文,每出一事,任意要挾。宜明定焚毀教堂,作何賠償;殺傷教士,作何論抵;以及口角鬥毆等事,有定律可遵。人心既平,訛言自息。」英人梅生為匪首李鴻購軍火,事覺,領事坐梅生罪僅監禁,仁堪上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論之。又洋人忻愛珩遍謁守令,募捐義學,無游歷護照。仁堪請關道送領事查辦,復議無照私入內地,應按中國律法科罪。雖皆未果行,時論韙之。郡地多岡壠,旱易成災,仁堪以設渠塘為急務,不欲擾民,捐廉為倡。馳書乞諸親舊,商富感而輸助,得錢三萬緡,開塘二千三百有奇,溝渠閘壩以百計。十八年秋,丹陽大祲,恩賑之外,勸紳商捐貲,全活甚眾。又假官錢於民,使勿賣牛,名曰牛賑。濬太平港、沙腰河、練湖、越瀆、蕭河、香草、簡瀆之屬,凡二十餘所,支溝別渠二百三十有奇。又鑿塘四千六百,以蓄高原之水。皆以工代賑,東西百餘里間,水利畢舉。次年春,賑畢,餘四萬金,生息備積穀。牛賑餘錢,仿社倉法創社錢,按區分儲,為修溝洫、廣義塾之用。郡西鄉僻陋不知學,立榛思文社以教之。出私錢於府治前建南學舍。在任兩年,於教養諸端,盡力為之。調蘇州,已積勞致疾,日坐讞局清積案,風采動一時。甫三閱月,猝病卒,時論惜之。鎮江士民列政績,籲請大吏上聞,謂其「視民事如家事,一以扶植善類、培養元氣為任,卓然有古循吏風」。詔允宣付史館立傳,以表循良。自光緒初定制,官吏歿後三十年,始得請祀名宦。於是疆臣率徇眾意,輒請宣付立傳表章,曠典日致猥濫,仁堪為不愧。
- 李伯元《庄谐诗话》
书目
- 《福州市志》,方志出版社,1998.12,ISBN 7-80122-400-0
- 《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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