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象恒
王象恒為王之猷之子。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登乙未科進士,授河南祥符縣知縣,二十八年調盧龍縣知縣[1],擢监察御史,掌河南道事。歷官右僉都御史,巡撫應天。王象斗忠貞憂國,直言敢諫,前後數十次上疏,彈劾高官,不畏權貴。[2]其事載入《明史》。[3]天啟年間,魏大中欲驳王象恒恤典,引起山东籍言官公憤。[4]
註釋
- 《永平府志》:王象恒,山东新城人,由进士二十八年任(卢龙知县),性廉洁,多惠爱。甲辰值灤涞漲溢,郭内行舟,歲饥,流民载道。公开仓赈粥,全活甚众。学宫傾圮,设法修葺,士民咸稱颂之。
- 《明史·志第四十七》:四十六年,掌河南道御史王象恒复言:“十三道御史在班行者止八人,六科给事中止五人,而册封典试诸差,及内外巡方报满告病求代者踵至,当亟议变通之法。”
- 《重修新城縣志·卷十四·人物誌二》頁九:王象恒,字微貞,號立宇,之猷子。萬歷乙未進士,授河南祥符令。歷官右僉都御史,巡撫應天。忠貞憂國,直言敢諫,前後疏數十上,彈劾不避權要。事載《明史》。
- 《明史·列傳第一百三十二》:(魏)大中尝驳苏松巡抚王象恒恤典,山东人居言路者咸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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