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
生命權(Right to life)指的是活到終享天年那天的權利,尤其指的是免於被包括政府在內的他人殺死的權利。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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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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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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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持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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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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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記於美國獨立宣言「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權」,也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關于生命權的爭議主要在道德層面,包括墮胎、死刑和安樂死等。
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在墮胎的問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均有容許合法墮胎的法律,並被普遍認為這屬于女性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即使存在墮胎權的道德爭論,但現時普遍人們均認為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許可下應有合法墮胎的權利,而國際上對是否容许死刑和安樂死的法律問題存在爭议。天主教會的教義基於對人的生命權的捍衛,均反對墮胎、死刑和安樂死。
墮胎
关于胎儿的生命权,尤其胎儿是否定义为人、和女性是否有權進行合法墮胎的问题上在社会意见上充满爭议,因为这牽涉女性墮胎权的公民權利爭议,亦牽涉墮胎存在的道德问题。天主教會的立場視胎兒為生命,因此反對墮胎。
死刑
关于死刑存廢爭議,支持保留死刑者認為死刑能夠減少犯罪,特別是謀殺率,部分其認為剝奪他人生命權的人(特別是死刑罪犯)不應給予生命權和改變的機會;反對死刑和贊成廢除死刑者則認為,死刑沒法減少犯罪,且人和法律均無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歐盟和聯合國均反對死刑,加入歐盟的國家均必須沒有任何涉及死刑的法律(則必須廢除死刑),涉及謀殺的法律一般以終身監禁為代替死刑。天主教會基于對生命權的捍衛,亦反對死刑。
安樂死
关于安樂死的爭議,支持者認為安樂死可以減少病患者的痛苦,亦可以讓人們有自行選擇的權利,但反對者認為無人有權去剝奪他人的生命。天主教會亦反對安樂死。
自殺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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