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錮 (刑罰)

禁锢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遭禁錮的人,终身禁止做官[1],有时也会罪及门生、故人、親戚[2]。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3]时称为“籍门”,《秦简·除吏律》把禁锢的人称为“废官”。从,禁锢都作为赃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隋唐以后,律典中不复有“禁锢”之文,但经常有诏令行用。有“永不叙用”,相当于禁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沒有像這樣單獨奪去擔任公職權利的法律,較相似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暫時或終身褫奪幾乎一切政治上的權利。而在中華民國,類似的刑罰為「褫奪公權」;遭褫奪公權的人雖仍保有選舉權,但失去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也無法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和禁錮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頗為相近,但褫奪公權對一個人的實施期限不一定是終生。

註解

  1. 教育部國語辭典有關「禁錮」的解釋。
  2. 漢朝未期的黨錮之禍
  3. 《左傳.成公二年》:「晉人使為邢大夫,子反請以重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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