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刑罰是對觸犯法律行為之處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防科技、鑑識科技與體系、制度和監控記錄設備的佈置)等其他方式來預防、矯治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權益的行為。如果能使違法者戒過從善,變成更有能力、意願有益社會及補償受害相關者的人,更能提升社會效益、減少損失,但為了嚇阻他人再犯,仍必須有需求剝奪或給予不欲之事物的處罰(使不得或減少獲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損失所需、增加或給予其不欲)。對於愈有高僥倖心態或自大妄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於其需求模式的方式處罰。

刑罰的種類

刑事侦查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董仲舒说:“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罪。”[1]

刑罰的手段

刑罰的性質

  • 主刑
    • 中華民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可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可加至120日)、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緩刑[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 從刑(中華民國):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抵償。2016年7月1日後只有褫奪公權。[3]
  • 附加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
    • 澳門: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 日本:没收。

各地刑罰

  • 中華民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
  • 澳門:
  • 新加坡:
  • 日本:
  • 大韓民國:

参考文献

  1. 汉书·董仲舒传》
  2.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3. .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6-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祥刑總部》,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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