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规定了美国总统的任期限制。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認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美國憲法
Great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憲法原文
序言

憲法正文
IIIIIIIVVVIVII

憲法修正案
權利法案
IIIIIIIVV
VIVIIVIIIIXX

其它修正案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XXI XXII XXIII XXIV XXV
XXVI XXVII


此憲法的修正案通過後,使得富兰克林·罗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一個擔任過四屆的總統。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四年兩屆,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擔任九年又364天(閏年則可到十年),已經擔任過兩屆總統的人,亦不允許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

修正案内容

美国国家档案局保存的修正案文本
  • 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過两年,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過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参见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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