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在聯合國規章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拥有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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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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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主要机构 |
法律地位 | 活跃中 |
轮值主席 | 瓦西里·涅边贾(2020年10月) |
網站 | un |
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组织机构
理事國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國(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席位由實際控制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佔據,接替實際控制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法国、俄罗斯聯邦(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聯合王國、美國。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們必须至少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全體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學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导致国际联盟失败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国家 | 区域集团 | 现国家代表 | 起始 | 前国家代表 | 国旗 | 国徽 | 地图 | 政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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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 1] | 亚洲-太平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71年 | 中华民国(1945-1971) | 社会主义共和制 | |||
法國[註 2] | 西欧和其他国家 | 法蘭西共和國 | 1958年 |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1945年–1946年)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
半总统制 共和制 | |||
俄羅斯聯邦[註 3] | 东欧 | 俄羅斯聯邦 | 1992年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45年–1991年) | 半总统制 联邦制 | |||
聯合王國 | 西欧和其他国家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1945年 | 无 | 君主立宪制 议会民主制 | |||
美国 | 西欧和其他国家 | 美利坚合众国 | 1945年 | 联邦共和制 总统共和制 | ||||
中华民国代表“中国”是1945年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作為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联盟也是聯合國的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總統叶利钦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是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2]
此外,在夏爾·戴高樂的领导下,法国第四共和政府于1958年改革为第五共和,但仍保留其联合国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国际地位,只是许多海外领地得以独立。[3]
否決權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必须是常任理事国达成一致才能允许通过决议。也就是必须五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决议。
1950年代在苏联缺席的情况下,美国主导联合国通过了介入朝鲜局势的决议,因此国际上逐渐将否决权认同为“反对票”而非“反对或弃权票”。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個常任理事國甚至其餘14個理事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与常任理事国共同担负着维持国际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及地区争端、制定应对威胁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办法、起草报告等。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有常驻代表,在安理会定期会议时可派特别代表与会,与常任理事国共同制定安理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為選舉制,任期两年,不能連任。截止2016年担任非常任理事国次数最多的国家为日本(11次)、巴西(10次)和阿根廷(9次)。
集團 | 非洲 | 亞洲與太平洋 | 東歐 | 拉丁和加勒比地區 | 西歐國家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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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尼日尔 | 突尼西亞 | 越南 | 爱沙尼亚 | ||||||
2021 | 肯尼亚 | 印度 | 墨西哥 | 愛爾蘭 | 挪威 | |||||
2022 |
注:经选举,肯尼亚、印度、墨西哥、爱尔兰和挪威将于2021年接替2019年就任的国家担任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
常设委员会
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 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 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 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 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已废除)
- 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已废除)
- 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已废除)
议事规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赞成可决票通过,同时五个常任理事国都同意时(现在默认为无反对时)才有效,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联合国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会议厅变迁
- 临时会议厅,于联合国建筑翻修工程期间(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使用,位于联合国秘书处大楼地下室的会议室。除了发言代表的座位仍为蓝色外,其余被改成黄色。马蹄形会议桌中间的直桌被撤走。在這個會議室內,安理會曾經通過了第1973號決議,決定對利比亞內戰進行介入。
决议
注释
参考文献
- Blum, Yehuda Z.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014-11-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6-01).
- Blum, Yehuda Z.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014-11-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6-01).
- . Wikipedia. 2014.
- 全球政策论坛 (2008): "Changing Patterns in the Use of the Veto in the Security Council"。检索与2008年8月25日。
外部链接
参见
- 結構現實主義 / 權力平衡
-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列表
-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 国际法庭
- 联合国改革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