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在聯合國規章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拥有一票否決權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位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內部的安理會會議廳(从2013年6月开始启用,由挪威政府修建)
成立時間1945年
類型主要机构
法律地位活跃中
轮值主席
瓦西里·涅边贾(2020年10月)
網站un.org/zh/sc/(简体中文)

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 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但事实上一般安理会仅仅只推荐一人,联合国大会以鼓掌的形式通过任命。

组织机构

理事國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國(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席位由實際控制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佔據,接替實際控制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法国俄罗斯聯邦(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聯合王國美國。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們必须至少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全體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學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导致国际联盟失败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国家 区域集团 现国家代表 起始 前国家代表 国旗 国徽 地图 政体
中國[註 1] 亚洲-太平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1年 中华民国(1945-1971) 社会主义共和制
法國[註 2] 西欧和其他国家 法蘭西共和國 1958年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1945年–1946年)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半总统制
共和制
俄羅斯聯邦[註 3] 东欧  俄羅斯聯邦 1992年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45年–1991年) 半总统制
联邦制
聯合王國 西欧和其他国家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45年 君主立宪制
议会民主制
美国 西欧和其他国家  美利坚合众国 1945年 联邦共和制
总统共和制

中华民国代表“中国”是1945年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作為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联盟也是聯合國的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總統叶利钦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是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2]

此外,在夏爾·戴高樂的领导下,法国第四共和政府于1958年改革为第五共和,但仍保留其联合国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国际地位,只是许多海外领地得以独立。[3]

否決權
1946年与2016年之间,五个常任理事国動用否决权次数[4]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必须是常任理事国达成一致才能允许通过决议。也就是必须五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决议。

1950年代在苏联缺席的情况下,美国主导联合国通过了介入朝鲜局势的决议,因此国际上逐渐将否决权认同为“反对票”而非“反对或弃权票”。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個常任理事國甚至其餘14個理事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联合国区域集团各小组在安理会占得席位图示。以上图表将美国算作西欧及其他组,其他特殊国家按照投票时参与的地区组划分。
  非洲组
  亚洲-太平洋组
  东欧组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 (GRULAC)
  西欧和其他国家组 (WEOG)

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与常任理事国共同担负着维持国际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及地区争端、制定应对威胁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办法、起草报告等。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有常驻代表,在安理会定期会议时可派特别代表与会,与常任理事国共同制定安理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為選舉制,任期两年,不能連任。截止2016年担任非常任理事国次数最多的国家为日本(11次)、巴西(10次)和阿根廷(9次)。

集團 非洲 亞洲與太平洋 東歐 拉丁和加勒比地區 西歐國家及其他
2020  尼日尔  突尼西亞  越南  爱沙尼亚  
2021  肯尼亚  印度  墨西哥  愛爾蘭  挪威
2022

注:选举,肯尼亚、印度、墨西哥、爱尔兰和挪威将于2021年接替2019年就任的国家担任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

常设委员会

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1.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2.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3.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 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 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 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 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已废除)
  • 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已废除)
  • 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已废除)

议事规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赞成可决票通过,同时五个常任理事国都同意时(现在默认为无反对时)才有效,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联合国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会议厅变迁

决议

注释

  1. 中华民国曾在1945年至1971年,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并作為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2. 夏爾·戴高樂的领导下,法国第四共和政府于1958年改革为第五共和,但仍保留其联合国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国际地位,只是许多海外领地得以独立。
  3.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联盟也是聯合國的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總統叶利钦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是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1]

参考文献

  1. Blum, Yehuda Z.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014-11-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6-01).
  2. Blum, Yehuda Z.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014-11-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6-01).
  3. . Wikipedia. 2014.
  4. 全球政策论坛 (2008): "Changing Patterns in the Use of the Veto in the Security Council"。检索与2008年8月25日。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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