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運動

自由文化運動英語:)是提倡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修改各式自由內容作品社會運動[1][2]。此運動反對當前太過限縮的著作權法,許多運動人士認為這樣的法律已經阻礙了創造力,並且稱呼這樣的系統為「許可制的文化」。[3]

勞倫斯·雷席格 正站在一台貼有「自由文化」字样的電腦前面

創用CC勞倫斯·雷席格發起的組織,提供相關授權條款,讓創作者聲明在一定條件下分享自己的作品。該組織也提供線上搜尋引擎,供民眾搜尋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

自由文化運動在自由分享創作的立場上與自由軟體運動有志一同。自由軟體運動的成員理查·斯托曼,同時也是GNU 計劃發起人,提倡自由分享資訊,[4]並以提出自由軟體為「是像『言論自由』那樣的自由,而不是免費」(free as in "free speech," not "free beer")聞名。[5]

今日,自由文化運動一詞與其他許多運動息息相關,諸如駭客文化知識無界運動著佐權運動等。

「自由文化」一詞出自 2003 年世界信息社会峰会[6],當中用這個詞呈獻第一份給藝術家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 -- 由法國著佐權倡議團體自 2001 年起草發展的「free art license」。而後,這個詞彙於 2004 年勞倫斯·雷席格的著作《自由文化》中繼續發展。[7]

發展背景

著作權世界裡,著作權法與自由文化、公共領域的戰爭。

在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桑尼·波諾版權期限延長法案,由柯林頓總統簽署。這份法案將著作權的期限延長了二十年,使得原先在著作人身後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增加至七十年。因為這份立法過程經過像是迪士尼這樣的企業大力遊說,有時被戲稱為「保護米老鼠法案」。勞倫斯·雷席格表示,版權法是阻礙文化發展,知識共享和技術創新,且是基於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立法。[8]他在 1998 年到美國各地的校園演講,催生了自由文化運動,也為斯沃斯莫爾學院自由文化學生組織奠立了基礎。

在1999年,雷席格挑戰了桑尼波諾法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儘管他有著勝訴的堅定信念,引援美國憲法內文關於「有限的」版權詞語,雷席格只拿到了兩張不同意見票,分別來自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約翰·保羅·史蒂文斯

在 2001 年,雷席格發起了創用CC,一個「保留部份權利」的許可制度來替代默認「保留所有權利」的版權制度。

定義「自由」

在自由文化运动中,创用CC被指责缺少自由的标准。[9] 因此,一些人认为只有部分创作共用协议符合自由文化作品的定义[10] 在2008年2月,创用CC为其署名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协议增加了一个自由文化作品认证的标志。[11] 商业用途或衍生作品不需要特殊的标记。

參考

參考文件

  1. . Students of Free culture. [2009-10-24].
  2. . Students of Free culture. [2009-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19).
  3. Robert S. Boynton: The Tyranny of Copyrigh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The New York Times, January 25, 2004
  4. Stallman, Richard. . 2009.
  5. Richard Stallman: "Open Source Misses the Point", GNU project, 2007
  6. WSIS (2001). "PCT WORKING GROUP EVEN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7. Quart, Alissa (2009). "Expensive Gifts",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 48(2).
  8. Lessig, Lawrence. . New York: Penguin. 2004: 368 [2014]. ISBN 9781101200841.
  9. Towards a Standard of Freedom: Creative Commons and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Mako.cc. Retrieved on 2011-12-03.
  10. 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 Freedomdefined.org (2008-12-01). Retrieved on 2011-12-03.
  11. . 2008-02-20.

外部資源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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