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指政府有义务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強制、普遍與免費。凡是适龄儿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义务,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1717年,普魯士王國開始實施義務國民教育,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
各地免費教育年期
年期 | 地區 |
---|---|
15年 | 澳門 香港 |
13年 | 英國(大部分预科学校免费) |
12年 | 臺灣 |
11年 | 俄羅斯 马来西亚 |
10年 | 法國 緬甸 |
9年 | 日本 中国大陆(内蒙古、广东珠海等地为12年) 美國(各州不同,有些州12年) 德國 瑞典[1] |
8年 | 荷蘭 義大利 |
4年 | 尚無資料 |
0年 | 馬爾地夫(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台湾
日治時期
臺灣義務教育起始於日治時期。20世紀初臺灣總督府為了教授臺人日語和日本文化,於各地設置14所國語傳習所,當時為了吸引臺民入學,已經有免費學費的優惠。不久總督府又將其架構於臺灣各地普設更多公學校、蕃人公學校等,在臺日人則獨立設置小學校。
1910年臺灣總督府就明定8-14歲臺灣學童須強制入學的義務教育法規,年制為6年(某些特例為4年,例如臺灣原住民所唸的蕃人公學校、蕃童教育所等)。1943年,公學校、蕃人公學校、小學校等統一改為6年制的國民學校,當時全臺灣的6-12歲義務教育普及率高達70%以上,已達到當代文明國家之水準。
1945年迄今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之權利與義務,臺灣民眾自此接受到了公平的教育。中華民國政府在國共內戰戰敗失守中國大陸後,中華民國義務教育僅能在其有效統治的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實施。
6-12歲之學齡兒童受的基本教育就是小學。1968年以前實施6年義務教育時(延續自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之政策),小學的正式名稱是「國民學校」,簡稱「國校」。國校畢業後的教育就不是義務教育:先是「初級中學」(Junior High School)及初級職業學校(Vocational Junior High School)(現在的國民中學),簡稱「初中」,要考取初中聯考才能入學;公立初中考不取者,多報考私立初中。
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1968年,中華民國政府修改《國民教育法》(沒有修改憲法)將義務教育延長至九年,開始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初級中學不但改稱國民中學,還增設許多國民中等學校[2]。國民學校也改稱國民小學。高達80%的臺灣人民因此受益,為臺灣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小學高年級教育多流於應試的問題也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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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6-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經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6-15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即強迫入學條例)。
雖然國中以後的教育不屬義務教育,但大約94.7%的國中畢業生仍繼續升學接受教育,大部份就讀高中或高職,但也有少數國中畢業生不再升學,直接就業。
中華民國憲法及國民教育法都規定已經逾學齡未受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但沒有成文法律強迫他們受補習教育。目前臺灣少數文盲是老年人,像是當時在日治時期時没能接受教育者。
近年來,臺灣各界常有延長義務教育至12年的想法,但其計劃尚未定案,而且常有贊成及反對延長義務教育爭議。支持延長義務教育至12年的主張包括大部份國家及地區已經實施12年義務教育,所以中華民國應延長義務教育以提高國民素質才不會落於人後。但反對延長義務教育者常認為9年義務教育還有許多尚未解決的失敗情形,例如課程欠連貫或過分一元化、校園存在體罰現象,貿然延長義務教育可能將擴大問題而失敗。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簡稱十二年國教,臺灣於2014年(民國103年)起施行的教育政策,將由施行前的九年國教延長至十二年,但後三年非強迫性入學、免學費、公私立並行及免試為主。十二年國教中的後期中等教育包含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台灣推動延長國民教育之議,早在1983年就已經開始規劃,先後經過十任教育部長,但因為受到許多反對聲浪和財務困窘等因素影響而未曾正式實施。十二年國教目前已於2014年(民國103年)正式實施。
非義務部分
中国大陆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1911年辛亥革命,中华民国成立后,國父孙中山立即開導要在全中国大陸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於同年教育部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在中國大陸成為当时很多家境贫穷的学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毛澤東讀的也是師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時期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即規定中國大陸實行義務教育。隨後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條款,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旨在幫助全民都有機會接收9年的免費教育,以利於提高國民素質。《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九年制義務教育,一般指小學六年、初級中學三年(或小學五年、初級中學四年)共計九年的教育。該法於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從法律上中國大陸已確立了義務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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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明確規定政府承擔該項公共義務的法律至少可以上溯至1982年,但在此後約20年的時間內,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實際未能完全履行該項義務,20餘年間入學的中國大陸中小學生,均需在義務教育階段繳納學雜等費用。進入21世紀後,雖然一些地方開始對義務教育免收“學費”,但事實上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仍要收取書本費、雜費、電腦使用費等費用,為了防止學校亂收費增加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中國大陸已經開始實施中小學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2005年溫家寶承諾2年內在農村地區普及免收學雜費的9年義務教育,自2007年開始中國大陸全境農村地區開始免收學雜費(私立教育除外)。早在此前,發達地區、部分城市或部分城市的城區開始免收學雜費。現今義務教育已經在中國大陸全境基本實現並往全免費方向推進,現階段有經濟困難者可以申請兩免一補計畫達成免費上學。
隨著社會的發展,延長義務教育年限至12年(2011为止,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珠海在内的部分地区已经实现高中免费教育)的呼聲逐步增大。
香港
香港教育在英國殖民地時期,在1970年代之前都是一直採取精英制。六七暴動後,隨著社會的壓力,當時港督馬友於1971年推行「六年免費教育」,即是6-12歲之學齡兒童,均必須接受義務基本小學教育。其後港督麥理浩於1978年實施「九年免費教育」,將義務教育的範圍擴展到初中。同一時間,作為篩選升中生的香港小學會考(俗稱升中試)被廢除,改用一套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並增設學能測驗以釐定學生水準。隨著初中實施義務教育,香港很多私立中學都轉型為由政府資助的津貼中學,以確保初中學位的充足。
1990年代曾有聲音要求將義務教育擴展至高中,但隨著經濟衰退及一連串的教育改革,已經再聽不到此等訴求。雖然如此,大部份香港初中生均會接受高中教育,而學費則大部份由政府補貼,與名義上推行高中義務教育的分別不大。
2007年10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2007-08年施政報告》宣布落實由2008-09學年起將免費教育擴展至官立和資助高中學校及職業訓練局學校,即「十二年免費教育」[3],唯最後3年不是強制教育,學生仍有權選擇是否升學。此外,政府亦宣佈由2009-10學年的小學一年級開始,在官立小學分階段實施小班教學。
2016年1月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施政報告,宣布由2017-18學年起落實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向合資格香港非牟利幼稚園提供基本資助,為合資格兒童提供三年優質半日制服務,預計約七至八成半日制幼稚園學位將會免費。[4]
澳門
在澳門,年齡介於3至17歲者需接受15年義務教育,家長有義務每學年為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辦理入學或就讀註冊,特區政府和教育機構有責任保障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採取了多方面措施,包括執行“學生離校通報機制”,並透過“學位諮詢及安排服務”和非駐校學生輔導員服務,協助離校生盡早重返校園。同時,透過資助社團開展“校園適應學習計劃”,為義務教育範圍內中學教育階段的離校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及輔導服務,協助其重返校園。此外,該局亦委託身份證明局向在義務教育年齡範圍內,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未曾在澳門學校作註冊就讀的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發出就學通知信,以保障未成年人就學的權利。
澳門免費教育自2007-2008學年起,在整個正規教育內的15個年級全面實施,包括3年幼兒教育、6年小學教育、3年初中教育以及3年高中教育。
德國
1717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就颁发《义务教育规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和贵贱,都必须接受教育”。1763年8月12日,下一任普鲁士国王,其儿子弗里德里希二世签署世界上第一部《普通义务教育法》。
日本
明治五年(1872年)颁布了《学制》,提出普及小学教育,“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比美国早4年;比法国早10年。1937年,日本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89%
各国或地区引入时间
- 不实行义务教育
參考文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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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島嶼柿子文化館:《台灣小學世紀風華》,2004年,台北,柿子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