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Taiwan High Court Hualien Branch Court
創立時間1972年7月15日
司法管轄權花蓮縣
臺東縣
所在地院本部: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
電話:(03)8225116
臺東庭:
950臺東縣臺東市四維路二段30號
電話:089-343535
設立法源法院組織法
上訴法院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網址hlh.judicial.gov.tw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
現任吳三龍
首長上任時間2018年8月27日

本院位於台灣花蓮縣,通常又被簡稱為花蓮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之所以設立「分院」而非個別設置高等法院,僅係歷史沿革上之偶然,與台灣省應僅設置一個台灣高等法院之政治思想無關,蓋因法院組織法31條,直轄市原本即可設置高等法院,也可設置分院。行政法院即個別設立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沿革

花蓮、臺東兩縣地廣人稀,終日治時期及國府接收台灣初期,並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設立,二審上訴案件,花蓮係須遠赴位於台北市之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台東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設立後,則要繞道至臺南市進行訴訟,頗費勞力、時間、費用,因此花、東二縣地方人士遂有設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議,政府即於1965年暫設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並籌劃創設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本院正式成立,管轄花蓮及臺東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花蓮、台東二縣,南北狹長,花蓮高分院院址設於花蓮市,台東地區民眾咸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於台東市設立臺東臨時庭(2013年1月21日更名為臺東庭),辦理臺東地區不服臺東地院裁判而上訴、抗告二審之民、刑事案件,以減輕當地民眾長途跋涉之辛苦。

管轄

區域 備註
土地管轄
花蓮縣
台東縣
面積約8,144平方公,總人口約56.1萬人(2013年1月);轄區地方法院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座。。
事務管轄
  1.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2.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4. 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1]

組織

  • 院長

審判

  • 民事庭
  • 刑事庭

行政

  • 書記處
    • 刑事紀錄科
    • 民事紀錄科
    • 法官助理室
    • 文書科
    • 研考科
    • 總務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各委員會

  • 法官自律委員會
  •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委員會
  • 考績委員會
  • 甄審委員會
  • 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

[2]

特色

  • 本院是第三座臺灣高等法院分院,而花、東兩地人口較少且民風純樸,本院因此是臺灣高等法院之下所轄人口及案件量最少的分院。

交通

(花蓮-港口) :至花蓮火車站搭乘105公車至 [文化中心] 或 [翰品酒店(原名:中信飯店)] 站下車,步行約二分鐘即可到達本院。

(花蓮航空站-花蓮市區):可搭乘往市區公車,至花蓮縣議會站下車,往永興路步行約十分鐘即可到達本院。

[3]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1. 管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 單位組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3. 交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