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

良民證,是證明一個人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之公文的俗稱;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臺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1]香港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中國大陸稱為无犯罪记录证明[2]

概要

其目的是證明文上所載之當事人沒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經常被使用於某些國家或地區旅遊移民留學工作等之場合,或用於申請進入某些管制區或應徵某些行業(如保全業)。

變化

早期

“良民證”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抗日戰爭期間 : 為了增加行政區的安全性,避免土匪遊擊隊抗日分子,並加強人口管理,日軍發放良民證給普通民眾,以用於證明其對大日本帝國的效忠。

香港

在香港,從前於九龍旺角彌敦道貿易署大樓申請;現在,當事人要親自到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申請辦理。至於申請職位或專業學會會籍等,並非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充足理由。因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關係到個人資料(個人隱私),所以當事人得親身辦理。

除了良民證外,香港警務處2011年推行類近於良民證的性罪行記錄查核服務,業務上經常需要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教育界及社會福利界僱主一般都會要求僱員在入職前必須接受性罪行記錄查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由公安局出具[2]

另見

參考資料

  1. . [2020-01-02] (中文(台灣)‎).
  2. “无犯罪记录证明”为何总是折腾人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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