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是中華民國臺灣省花蓮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花蓮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但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業務與功能被大幅縮減,花蓮縣的自治監督機關亦改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花蓮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花蓮縣政府 Hualien County Government(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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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授權法源 | 地方制度法、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主要官員 | |
縣長 | 徐榛蔚 |
副縣長 | 顏新章(原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 |
秘書長 | 張逸華(代理) |
副秘書長 |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14處 |
附屬機關 | 6個所屬一級機關(25個下屬機關) 20個所屬一級機關 127個各級學校 |
聯絡資訊 | |
地址 | 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電話 | +886 3 822-7171 |
網站 | 花蓮縣政府 |
組織架構
花蓮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按《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花蓮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置縣長1人,對外代表本縣,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 置副縣長1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置秘書長1人,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襄理本府事務。
- 置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府機要、核稿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消防、文化、環保、衛生管理及稅捐稽徵等核稿事項。
- 置參議6人,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本府各處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消防、文化、環保、衛生管理及稅捐稽徵等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 置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所屬一級單位
依《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花蓮縣政府設有14個所屬一級單位。
- 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秘書長之指導,分別掌理各該處業務。
- 各處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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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
依《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花蓮縣政府設有6個所屬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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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二級機關
花蓮縣政府設有20個所屬二級機關,由花蓮縣政府各處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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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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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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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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