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旻
范旻(936年-981年),字貴參,北宋宋太宗趙炅年間官至右諫議大夫、三司副使加給事中及兩浙西路安撫司,太平興國六年(即公元981年)過身,年四十六歲[1]。其父范質為後周及北宋兩朝宰相、子范貽孫官至主客員外郎[2]。另外范旻寫有書集二十卷、《邕管記》三卷。[3][4][5]
生平
范旻十歲已經有能力撰寫文章。因父親關係任右千牛備身及太子司議郎,累遷著作佐郎。北宋初年為度支員外郎及判大理正事,不久任開封縣知縣。[6]
到嶺南平定之後,升遷為邕州知州兼水陸轉運使[7]。宋太祖趙匡胤開寶四年(即公元971年)十月,范旻將十數件南漢後主劉鋹統治時不利民之政策稟報,趙匡胤都悉數聽從范旻而除去[8][9]。邕州當時風行淫祀習俗,輕醫藥,病者不敢治療,殺雞豬,向淫昏之鬼祈福。范旻下令禁止,而且用自己俸祿買藥親自調和給病者,因而病愈者以千計,另再將醫書刻在石龕置於廳壁,用以感化平民百姓[10][11][12]。之後原南漢廣州知州鄧存忠(另尹崇珂傳稱鄧存忠為容州都指揮使)聚眾二萬人作亂,攻打邕州城七十餘日。范旻屢次親自應戰,有一次范旻胸部多處中箭,但仍然督戰激勵將士,成功將亂黨減少。范旻受傷病重,但仍堅守城池,另先後派遣十五人前往廣州求援,及至援兵趕至圍解,范旻被賜璽書以作獎勵。但當時范旻病重,趙匡胤命令有司要以轎子載范旻回京城。疾愈之後獲委任為鎮州通判,在任時甚得民心,獲賜錢二百萬及遷為庫部司員外郎[13][14][15]。
開寶九年(即公元976年),以庫部員外郎身份主管淮南諸州及淮北徐州、海州及沂州水陸計度轉運公事。而當時趙匡胤對范旻亦相當信任,范旻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決定適當的措施或辦法,而無須一一稟報。[16][17]
宋太宗趙炅太平興國初年,被召為水部司郎中。及至三年(即公元978年)五月吳越忠懿王錢俶將吳越獻給北宋,范旻被任命代掌兩浙諸州事務[18][19][20][21]。及後范旻自淮南回朝被趙炅讚許其主管淮南諸州及淮北徐州、海州及沂州水陸計度轉運公事其間,將江淮之間稻米運送量自大唐貞元年間倍增,而將范旻為翰林學士,盧多遜更進言認為杭州初復,應交由范旻管治[22][23]。
同年六月錢俶被詔回朝,至八月入朝,其子錢惟治被命為鎮國軍節度使代掌吳越國事及將地圖、戶籍及國庫糧食鎖匙授予被命為杭州知州之范旻[24][25][26]。吳越錢氏佔據兩浙逾八十年,對外有很多進貢,對內奢侈逾禮,不合法度,地狹民間多争鬥,税收苛暴,雞、魚、蛋、菜詳盡收取,少量拖欠,罪至鞭背,少者數十,多者至五百餘,當范旻上任即奏請希望將所有不利民之苛政悉數取消,而趙炅亦跟從其請[27][28][29][30]。
四年四月趙炅親征北漢晉陽,范旻上書願跟隨出征,因而被召為右諫議大夫、三司副使,在三司事中負責判行,又兼吏部選事。到戰後,加為給事中。[31][32]
趙炅在位時頗為器重,數次被召與趙炅討論政事。[33]到五年八月宣徽北院使、三司王仁贍密奏趙炅近臣及王族中有人派遣親信買竹木於陝西及甘肅之間,將之連結成巨筏運至京師,所過之關卡假托奉君命行事,又巴結執事者令其放行。趙炅其後知道涉案包括范旻、戶部判官杜載及開封府判官呂端。范旻及杜載之後承認欺君之罪,而呂端則被查出為秦王府心腹喬璉之托。最後范旻被貶至房州,杜載被貶至歸州,呂端被貶至商州,皆為司戶參軍,而李符則接替范旻為三司副使。[34][35][36][37][38]
參考文獻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六年,卒,年四十六。」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其後子貽孫上言,詔復舊官。貽孫官至主客員外郎。」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有集二十卷、《邕管記》三卷。」
- 《宋史‧卷二百零四‧志第一百五十七‧藝文三》:「范旻《邕管雜記》三卷。」
- 《直齋書錄解題卷八‧譜牒類‧目錄類‧地理類》:「《邕管雜記》一卷,庫部員外郎范旻撰。旻,國初宰相質之子。嶺南初平,旻知邕州,兼轉運使。」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旻字貴參,十歲能屬文。以父任右千牛備身、太子司議郎,累遷著作佐郎。宋初,為度支員外郎、判大理正事,俄知開封縣。」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嶺南平,遷知邕州兼水陸轉運使。」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二》:「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范旻奏劉鋹時白配民物十數事,辛巳,悉命除之。」
- 《續資治通鑑‧第七卷》:「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范旻奏劉鋹時白配民物十數事,辛巳,悉命除之。」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俗好淫祀,輕醫藥,重鬼旻神,下令禁之。且割己奉市藥以給病者,愈者千計,復以方書刻石置廳壁,民感化之。」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二》:「邕州俗重祠祭,被病者不敢治療,但益殺雞豚,徼福於淫昏之鬼。范旻下令禁止,出俸錢市藥物,親為和合,民有言病者給之。獲痊愈者千計,乃以方書刻石龕置廳壁,部內化之。」
- 《續資治通鑑‧第七卷》:「邕州俗尚淫祀,被病者不敢治療,但益殺雞豚,徼福於淫昏之鬼。旻下令禁止,出俸錢,市藥物,親為和合,民有病則給之,獲愈者千計。」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會南漢知廣州官鄧存忠劫土人二萬眾,攻州城七十餘日。旻屢出親戰,矢集於胸,猶激勵將卒殊死戰,賊遂少卻。病創日篤,堅壁固守,遣使十五輩求援。廣州救兵至,圍解,賜璽書獎之。旻病甚,詔令有司以肩輿載歸闕下。疾愈,通判鎮州,有能聲,賜錢二百萬,遷庫部員外郎。」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二》:「會偽漢所署知州、宦官鄧存忠劫土人二萬觽,攻圍州城七十餘日,旻屢出與戰,矢集於胸,猶力疾督戰,賊遂小卻。旻創甚,乃堅固守,遣使間道求援於廣州,前後十五輩始得達。援兵至,圍解,旻疾未平。詔令肩輿歸闕,所過僦丁夫,官給其直。旻,質之子也。(尹崇珂傳乃云容州都指揮使鄧存忠,今從旻本傳。)。」
- 《續資治通鑑‧第七卷》:「會南漢所置知州鄧存忠劫土人二萬眾,攻圍州城七十餘日,旻屢出與戰,矢集於胸,猶力疾督戰,賊遂小卻。旻創甚,乃堅壁固守,遣使間道求援于廣州,前後十五輩始得達。援兵至,圍解。旻疾未平,詔令肩輿歸闕,所過僦丁夫,官給其直。旻,質之子也。」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開寶九年,知淮南轉運事。太祖謂旻曰:「朕今委卿以方面之重,凡除民隱、急軍須之務,悉以便宜從事,無庸一一中履也。」歲運米百餘萬石給京師,當時稱有心計。」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七》:「開寶九年九月,丁卯,以庫部員外郎范旻勾當淮南諸州并淮北徐、海、沂等州水陸計度轉運公事。上謂旻曰:「朕委卿以方面,凡除去民隱,漕輦軍儲,悉許便宜從事,不用一一中覆也。且聞卿素貧,苟有所須,但那官錢用之。」旻歲運米百餘萬石給京師,當時稱有心計。」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太平興國初,召為水部郎中。錢俶獻地,以旻為考功郎中,權知兩浙諸州軍事。」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太平興國三年五月,命考功郎中范旻權知兩浙諸州事。」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太平興國三年五月,丙戌,命考功郎中范旻權知兩浙諸州事。」
- 《宋史紀事本末‧卷十一‧吳越歸地》:「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以范旻權知兩浙諸州、軍事。」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旻初自淮南歸朝,上謂曰:「江、淮之間,輦運相繼,實我倉廩,卿之功也。」旻曰:「唐貞元中,淮南歲輸米才十萬石,今每歲輦運倍於貞元。」上曰:「知爾勸績。」將用為翰林學士,盧多遜言杭州初復,非旻不可治。上乃謂旻曰:「卿且為朕行,即當召卿矣。」。」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旻初自淮南歸朝,帝謂曰:“江淮之間,輦運相繼,卿之功也。”將用為翰林學士,盧多遜言杭州初複,非旻不可治,帝乃謂旻曰:“卿且為朕行,即當召卿矣。”。」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六月,丙辰,詔兩浙發淮海王俶緦麻以上親及所管官吏悉歸闕,凡舟千四百艘,所過以兵護送之。於是俶子惟治悉奉兵民圖籍、帑廩管籥授知杭州范旻。」
- 《宋史‧卷四百八十‧世家三‧吳越錢氏》:「太平興國三年,俶再入覲,又權國事。一夕廄中火,惟治率兵臨高下視,令親信十數輩仗劍申令,敢後顧者斬,頃之火息。妻族有隸帳下者恃親犯法,惟治命杖背於府門。俶既納土,朝廷命考功郎中范旻知杭州,惟治奉兵民圖籍、帑廩管籥授旻,與其弟惟渲、惟灝歸朝。」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太平興國三年八月,初,淮海王俶入朝,命其子鎮國節度使惟治權知吳越國事。一夕廄中火,惟治率兵臨高下視,令親信十數輩,仗劍申令敢後顧者斬,頃之火息。妻族有隸帳下者恃親犯法,惟治命杖背於府門。於是惟治悉奉兵民圖籍、帑廩管籥授知杭州范旻,與其弟惟演、惟灝等皆赴闕。」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旻上言:「俶在國日,徭賦繁苛,凡薪粒、蔬果、箕帚之屬悉收算。欲盡釋不取,以蠲其弊。」從之。」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錢氏據兩浙逾八十年,外厚貢獻,內事奢僭,地狹民觽,賦斂苛暴,雞魚卵菜,纖悉收取,斗升之逋,罪至鞭背。每笞一人,則諸案吏人各持其簿列于庭,先唱一簿,以所負多少量為笞數,笞已,次吏復唱而笞之,盡諸簿乃止,少者猶笞數十,多者至五百餘。訖于國除,民苦其政。旻既至,悉條奏,請蠲除之,詔從其請。」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錢氏據兩浙逾八十年,外厚貢獻,內事奢僭,地狹民眾,賦斂苛暴,雞魚卵菜,纖悉收取,鬥升之逋,罪至鞭背,少者數十,多者至五百餘,訖于國除,民苦其政。旻即至,悉條奏,請蠲除之,詔從其請。」
- 《宋史紀事本末‧卷十一‧吳越歸地》:「旻上言“俶在國日,徭賦繁苛,乞盡蠲其弊”從之。」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太平興國四年四月,考功郎中范旻上書,愿從征太原召為右諫議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事。」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車駕征晉陽,上書求從,召為右諫議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又兼吏部選事。師還,加給事中。」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太宗時領京尹,數召與語,頗器重之。」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坐受人請求擅市竹木入官,為王仁贍所發,貶房州司戶。語在《仁贍傳》。量移唐州。」
- 《續資治通鑑‧第十卷》:「太平興國五年八月,甲戌,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贍密奏:“近臣、戚裡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矯制免算;既至,厚結執事者,悉官市之,倍取其直。”帝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為市竹木入官,端為秦王府親吏喬璉請托執事者。己醜,貶旻房州,載歸州,端商州,皆為司戶參軍。」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一》:「太平興國五年八月,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贍密奏:「近臣、戚裡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稱制免算。既至,厚結執事者,悉官市之,多取其直。」上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載,未見。)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貴市竹木入官。端為秦王府親吏喬璉請託執事者。己丑,貶旻房州,載歸州,端商州,皆為司戶參軍。」
- 《宋史‧卷二百五十七‧列傳第十六‧王仁贍傳》:「太平興國五年,仁贍廉得近臣戚裏遣人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矯稱製免算;既至,厚結有司,悉官市之,倍收其直。仁贍密奏之,帝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為市竹木入官;端為秦府親吏喬璉請托執事者。貶旻為房州司戶,載均州司戶,端商州司戶。」
- 《宋史‧卷二百七十‧列傳第二十九‧李符傳》:「太平興國初,遷駕部,轉祠部郎中,知廣州兼轉運使。二年,符圖海外諸城及嶺外花木各一以獻。在任有善政,民為立生祠。五年,召為右諫議大夫、判吏部銓兼大理寺理。三司副使范旻得罪,以符代之。賜白金三千兩。車駕幸大名,領行在三司。未幾,坐與官屬競課最,罷職守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