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英語:,简称ADR)是患者在使用某种药物的治疗疾病的时候产生的与治疗无关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一般都对患者的治疗不利。[1]不良反应是药物所具有的两重性之一,完全没有不良反应的药物是不存在的。[1]同时,不良反应的发生也是有一定比例的,不是所有使用该药物的患者都会出现不良反应;每个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之间,其出现的不良反应表现和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性。不良反应包括6个方面,即副作用、毒性反应、变态反应、继发性反应、后遗效应和致畸作用。
药物不良反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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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不良反应, 物質使用疾患, 醫源病 |
分类和外部资源 | |
ICD-10 | T88.7 , Y40 -Y59 |
ICD-9-CM | 995.2, E850-E858 |
DiseasesDB | 295 |
MeSH | D004362 |
副作用
副作用(side effect):指药物在治疗剂量下使用所产生的与治疗无关的不适反应(例如:少數人使用抗组胺药物後會思睡)
副作用的表现一般都较轻微,为可逆性的功能性变化。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药物的选择性低,作用范围广,在治疗中只利用其中的部分作用,而其余的作用就成了副作用。副作用是个相对的概念,当针对不同疾病而改变该药物的治疗目的时,副作用可与治疗作用相互转化。如阿托品类药物具有抑制腺体分泌,解除平滑肌痉挛,加快心率等作用。在全身麻醉中会使用阿托品抑制患者腺体的分泌,但也由于其具有解除平滑肌痉挛和加快心率的作用,则同时引起了患者腹胀或尿潴留等副作用。而在使用阿托品解除平滑肌痉挛时,因其抑制腺体分泌和加快心率引起的口干和心悸则成为了副作用。[1]
毒性反应
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是在用药剂量过大或长期用药而引起的不良反应。因用药物的剂量过大而立即发生的毒性作用称为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因长期用药而逐渐表现出的毒性作用称为慢性毒性(chronic toxicity)。[1]
毒性反应与副作用在性质和程度上不同。其主要表现在对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等系统,及肝功能、肾功能等器官造成功能性或器质性的损害,对患者的危害程度较大。[1]
毒性反应一般仅在超过规定用药剂量时才会出现,个别患者由于其遗传缺陷、病理状态或与其他药物合并使用等原因时,在治疗剂量下使用药物就已会出现毒性反应。[1]
每种药物都有其独特的毒性反应,是可预期的。在临床使用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时,应定时的对患者的肝肾功能进行检测,并注意用药的剂量大小和间隔时间,适时停药换药。[1]
過敏反应
過敏反应(allergic reaction)是机体受到药物刺激后,产生异常的免疫反应引起之生理功能障碍或组织损伤。[1]
某些具有半抗原性的低分子物质能与机体内的高分子载体蛋白结合形成完全抗原,如抗生素、磺胺类药物、阿司匹林等。而某些生物制剂本身就是完全抗原,即可引起免疫反应。该免疫反应与剂量的大小关系不大,与患者的体质有关。变态反应仅出现于少数具过敏体质患者身上,其反应的类型和程度也不尽相同,不易预知。[1]
過敏反应通常分为4个类型:
继发性反应
继发性反应(secondary reaction)是由于药物治疗作用引起的不良后果。如长期使用四环素类广谱抗生素造成的会导致肠道内的菌群平衡遭到破坏,以致于一些耐药性的葡萄球菌大量繁殖而引起葡萄球菌假性肠炎;或使白色念珠菌等真菌大量繁殖。这样的继发性感染也称为二重感染。[1]
后遗效应
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是有些药物在停药后血药浓度已经降低到最低有效浓度以下,但仍能残存生物效应。如长期服用长时间作用的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会出现困倦、头昏、乏力等类似宿醉的后遗作用。少数药物大剂量使用,偶尔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如呋塞米、链霉素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