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內閣
組成與角色
內閣由大臣和國務秘書(Staatssecretaris)所組成。首相為內閣的領導人。荷蘭內閣有12到14位大臣,大部分是某個政府部會的首長,另外還有一兩位不管部大臣,負責某些部會中的特定領域。例如,有段時間外交部設有發展合作大臣。大部分部會加設有一位國務秘書(Staatssecretaris),負責部分大臣職務。兩位國務秘書(歐洲事務和國際貿易)在國外有權自稱為大臣,並受到大臣級的待遇,但在國內則沒有大臣特有的權利。最明顯的就是助理大臣不是大臣會議的成員。
內閣政策透過大臣會議(Council of Ministers)來調整,參加者包括所有大臣及不管部大臣。會議推行法律和政策。國務秘書除非獲邀,否則不參加大臣會議。然而他們就算參加,也沒有與會投票權。大臣會議在每週五於內庭的「休戰廳」(Trêveszaal)召開。會議由首相或代理首相主持。大臣會議透過共治的方式制定決策,包括首相在內的所有大臣(理論上)都是平等的。在休戰廳內,大臣可針對所提議的決策自由地進行辯論,並對各個內閣政策發表意見。所有成員須遵守及支持大臣會議所做出的決策,若是不支持則必須下台。通常,要透過很大的努力才能在決策上達到相對一致的看法。另外,大臣會議也有投票機制,但幾乎不使用。
大臣會議作出政府大部分的決策。雖然君主每週二會與首相會面,但他實際上不參與政府的每日決策。要注意的是,《荷蘭憲法》未提到內閣,只提到大臣會議與政府。
大臣個人和全體(內閣)向荷蘭議會負起施政的責任,並享有議會的信任。大臣不能同時擔任議員。當大臣或國務秘書不被議院多數支持時,依照慣例將會辭職下台。與西敏制相比,荷蘭雖然許多被任命的大臣來自於議會,但大臣不會同時擁有議員身分,因此將空出他們的席位。
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內閣與議會之間的關係應採取二元論或一元論。這是內閣與執政黨領導人應準備的重要政治決定。根據二元論,執政黨議員的運作應獨立於內閣之外。相比之下,一元論則是讓內閣在提出立法和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
組成
在大選之後,或是內閣在議期中總辭之後,便開始進行內閣改組。因為荷蘭的多黨制,自1900年之後就沒有單一政黨能在議會取得多數,因此由兩三個政黨所組成的聯合內閣成為常態。這過程十分耗時。君主在內閣組成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整個程序受到傳統和慣例的約束,只有最後的任命過程是依照法律規定。
一開始,君主會與參議院(又稱議會一院、上議院)和眾議院(又稱議會二院、下議院)議長、國務委員會(Raad van State)副主席進行秘密會談。之後君主會與眾議院各黨團領袖會面。接著指定一位「組閣採風使」(Informateur),負責尋求組成新內閣的可能性。組閣統籌專員通常是位局外人,已離開當今政治舞台的老練政治家,可能是參議院或國家委員會的成員,但慣例上通常是屬於眾議院最大黨的人士。君主可能會委任多位分屬不同政黨的組閣採風使。君主會給予組閣採風使一個明確的任務,通常是「尋求一個議會多數且簽署政治聯盟協議(Coalition agreement)的政黨聯盟」。組閣採風使與議會各黨領袖進行一對一的會談,並主持議會各黨領袖間的協商會議,以便讓大家取得折衷方案,達成協議。如果協商破裂,君主將再指定新任組閣採風使,重新開始內閣組成程序。
當組閣採風使完成任務,君主將指派一位「組閣使」(Formateur),依照慣例是政黨聯盟的最大黨領袖,為首相的可能人選。他負責與其他有意願合組政府的政黨進行協商。通常這些協商包含政策的計畫、內閣的組成和大臣職位的分派。
如果組閣使順利完成任務,君主將以皇家命令(Koninklijk Besluit)個別任命大臣及國務秘書。每位大臣須私下宣誓忠於憲法。之後大臣會議全體成員與君主會在豪斯登堡宮階梯上照相。隨後新內閣會將計畫送至議會。
從大選前解散議會到新內閣的任命,這段期間的內閣稱為「即將離職」(Demissionair),也就是一個限定在處理緊急或迫切事務的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慣例上不採取任何具爭議的決策。若是內閣在議期中,因某個執政聯盟政黨不再表態支持,導致垮台,這可能造成執政聯盟的瓦解。這個情況不會出現「即將離職」狀態的內閣,除非首相決定解散議會。此時,執政聯盟剩餘的政黨組成「殘餘內閣」(Rompkabinet)。如果他們沒辦法取得 眾議院多數,則內閣成為少數政府。
內閣組成往往被視為與選舉本身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由於協商的重要性,可能導致政黨在選舉期間都不提出政策方針,另外,內閣組成有時也被視為是不民主的。最近,荷蘭開始試著讓組成過程更為民主,讓組閣採風使和組閣使在眾議院和君主面前說明他們的行動。另一個令人不滿的因素是君主在整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行政部門
荷蘭政府13個部會各有一位大臣,一些不管部大臣和國務秘書(Staatssecretaris):
- 總務部(Ministry of General Affairs)
- 負責政府政策的協調。
- 內政及王國關係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and Kingdom Relations)
- 負責範圍包括警察、公務員及憲法。大部分的部會都是從這裡分離出去。
-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 主掌法律、法律獎懲條款和移民。
-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習慣上設有一位主掌國際發展的不管部大臣,以及一位歐洲事務國務秘書。
- 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se)
- 負責荷蘭軍事。
- 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 負責稅收、國家預算與貨幣事務。
- 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 其職責範圍逐漸縮少,目前有荷蘭經濟的調整、電信與創新。習慣上設有一位國際貿易國務秘書。
- 社會及就業部(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Employment)
- 主掌社會安全系統和就業。
- 教育文化及科學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cience)
- 習慣上設有一位大臣和兩位國務秘書,其中一位主掌文化和荷蘭公共廣播(Publieke Omroep)。
- 衛生福利及體育部(Ministry of Health, Welfare and Sports)
- 住宅空間計畫及環境部(Ministry of Housing, 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
- 負責規劃運用人口稠密的荷蘭土地。
- 交通及水管理部(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Water Management)
- 主掌基礎建設及荷蘭對水的防禦系統。
- 農業自然及食品品質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ature and Food Quality)
歷史
1848年,在憲法通過之後,限制了國王權利,將內閣責任的原則引進議會,出現了第一個真正的內閣。但是到1888年為止,內閣缺乏協調的功能,各個部會首長只專注於各自的部會。1888年以後,內閣變的更為政治化。
自二戰起的24個執政聯盟中,只有三個沒有議會最大黨參與(都是荷蘭工黨),最多政黨參加的是5個(1971與1973)。之後,三個主要的基督教民主政黨組成基督教民主聯盟(CDA),由兩三個政黨組成的聯盟成為常態。
自1945年起共有25個內閣,由25位首相領導。威廉·德里斯主持最多次內閣(4次),呂德·呂貝爾斯是在位時間最長的首相(1982至1994)。第三屆呂貝爾斯內閣是二戰起最久的內閣(1749天),僅次於特奥·海姆斯凯克所率領的內閣(2025天)。第一屆巴爾克嫩德內閣是二戰後執政最短的內閣(87天),僅次於亨德里克斯·科莱恩的第四屆內閣(10天)。
類型
內閣有以下幾種類型:
- 「即將離任內閣」(Demissionair kabinet),是在選舉和新內閣組成期間的看守內閣(Caretaker government)。
- 「超議會內閣」(Extraparlementair kabinet),不是以議會多數為基礎。最後一次超議會內閣是約普·登厄伊爾的登厄伊爾內閣。該內閣由三個進步主義政黨(社會民主主義的荷蘭工黨、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66黨和進步基督教主義的激進黨)與基督教民主主義的反革命黨、天主教人民黨中的進步主義人士所組成。
- 「殘餘內閣」(Romp kabinet),是荷蘭內閣失去執政聯盟夥伴,成為少數政府,但內閣並不離任,反而尋求議會多數的支持,以完成之前向議會提出的工作內容。一般來說,執政聯盟基礎瓦解後,荷蘭君主會尋找時機解散議會。
- 「廣泛基礎內閣」(Brede basiskabinet),是一種超大型內閣、全民內閣。在1945年到1959年間,荷蘭多次內閣是由比取得議會多數所需還要多的政黨所組成。第一次廣泛基礎內閣是舍默爾霍恩內閣(Cabinet Schermerhorn)。其他政黨被包括在內,以提供內閣和其長遠提案(如福利國家)在議會和社會的廣大基礎。內閣核心是由社會民主主義的荷蘭工黨和天主教的天主教人民黨(KVP),他們所組成的「羅馬紅色聯盟」(Rooms/Rood)在議會取得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