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一詞起源於19世紀美國,當時一些法官在偏遠地區巡迴辦案,其收入來自辦案數量甚至被告的罰金,因此將這種到處奔跑辦案而不重視公正的法庭稱為袋鼠法庭。美國最高法院1967年的判決書中也曾使用這個詞:"Under our Constitution, the condition of being a boy does not justify a kangaroo court."。[1]

袋鼠法庭或者袋鼠審判英語:)是一個英文獨有的名詞,用於一些讓人認為不公平的法庭審判或裁決。

因為袋鼠可以決定自己的育兒袋中的幼兒,所以用袋鼠法庭一詞來隱喻部份國家的法庭中法律沒有得到良好貫徹,法律就像袋鼠育兒袋中的幼兒一樣被人為左右。也有釋義認為袋鼠法庭是比喻法庭的幼稚可笑,因為在早期人類的眼中,袋鼠是比較可笑的動物。還有人認為袋鼠法庭是民間法庭的代名詞,但這一釋義沒有相關材料支持。

參見

參考文獻

  1. . 2nd edition. 2008年 [August 9 2015-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4).

外部連接

查询維基詞典中的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