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

貪污,或在更广义上称为腐败,是指身在特定職位的人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不诚实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直接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也可能是表面上没有违法,但实际上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当官员或其他政府雇员以官方身份行事,却试图谋取私利时,就会发生政治腐败。通常政府权力越大、官僚体制越庞大、民间监督越少的地方,腐败就越严重。

1902年的漫画描绘了一名警务人员,他的眼睛被布满「贿赂」(bribes)的布遮盖,

历史

貪污是一種世界性的現象,例如古羅馬時期的馬利斯·布利斯庫即因貪污多次被捕,但每次被宣布無罪。一向公認“最清廉政府”的新加坡在2010年爆發公務員貪污案。2008年土管局科技及資訊科技基礎建設部門副司長辜聲偉以不實合約,詐騙新加坡政府1180萬新元。不過,2010年新加坡仍以9.3分的高分與丹麦新西兰并列第一,被评为年度“世界最清廉国家”。 有人歸咎於傳統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隱含著鼓勵職務上不當收取行為的發生,如“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1]。明清兩朝官僚体制的复杂结构,使得貪污的程度更是無以復加。明朝宗室伊王朱典“欲拓其洛阳府第”,估款十万两银,为争取阁议通过,先向權臣严嵩献贿二万。[2]严嵩倒台,严世藩入獄,据《严世藩狱词》披露:“凡勘报功罪以及修筑城墉,必先科克银两,多则巨万,少亦不下数千。”清朝康熙對貪污恨之入骨,曾說“朕恨貪污之吏,更過於噶爾丹[3]康熙帝甚至强调,“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4]但是他也表示要杜絕貪污根本不可能[5]。雍正時夔州知府程如丝蔡珽譽為“四川第一清官”之美名。雍正四年十一月,川陕总督岳钟琪卻奏稱程如丝因贩卖私盐,毙伤多人[6]雍正卻说:“多年来,曾在朕前密参的谤书有一箧之多,可朕从无理它”[7]。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程如絲才被正法。

当代中國的腐败问题颇为严重。常见的腐败情形包括:买官卖官、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官倒)、犯重婚罪、包二奶、与多名异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有的官员还非法私藏枪支。一般来说,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仅被认为是程度很轻的腐败行为,这些行为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也有了明显的减少。一些人认为大贪官在中国的落马显示了胡锦涛温家宝反腐的决心。局级、厅级的大贪官一般先由中纪委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诸如“打英雄”贪污腐败[8]王立军事件重庆公安局文强案、纪委书记借双规收取贿赂[9]、反贪局长敛钱[10]黑吃黑案件时有发生。

文化

  • 中國古代多以白鳥比喻贪官,杜甫《寄刘峡州伯华使君》诗:“江湖多白鸟,天地有青蝇。”黄庭坚《卫南》诗:“白鸟自多人自少,污泥终浊水终清。”
  • 漢書》卷065東方朔傳,以水和鱼的关系来比喻(官场)人际交往中需要一定的腐败作为润滑剂:「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 传统民间俗语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 传统选格游戏升官图中的“功,德,才,庄”四玩法中,“庄”即“赃”的隐语。
  • 当代官场笑话:“人生四大铁:一起同过窗,一起扛过枪,一起嫖过娼,一起分过赃。”

事件

中国刑法

中国现行刑法中,与贪污贿赂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十项,规定在第八章[11]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私分国有财产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文献

  1. 《禮記·曲禮上》
  2. 《明史》卷二O二
  3. 《圣祖实录》卷一八三,康熙三十六四月壬寅
  4. 《康熙政要》,卷十五
  5. 康熙帝曾对大臣说:“治天下之道,以宽为本”,“夫官之清廉,只可论其大者。今张鹏翮居官甚清,在山东兖州为官时,亦曾受人规例。张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书甚多。刻一部书,非千金不得,此皆从何处来者?此等处亦不必究。两淮盐差官员送人礼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圣祖实录》卷二四五)
  6. 《郎潜纪闻二笔》卷七
  7. 《大义觉迷录》
  8. . [2012-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31).
  9. 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不归路:当官管一阵子有钱管一辈子
  10. 山西繁峙反贪局局长被双规 传其财产约有2亿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7/content_5004680.ht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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