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遺產稅是指一個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香港遗产税

根據香港法例,須繳遺產稅的財產通常包括: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以及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稅項。[1]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中国大陸遗产税讨论

在2014年第八届中国解决增长与周期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表示,中国遗产税推出的可能性比较小。“这个税是不能开征的,无论是想象力有多大,实际设计中遇到的问题特别大。”

根据他的分析,遗产税的核心问题是技术上就不能成立。因为遗产税是对不动产动产两类财产的税收,不动产非常容易解决,但是动产呢,则存在无法核实的问题。比如像宝石、字画等动产都是大富豪玩的,一个钻石可能上亿,但是征税时,无法到大富豪家搜身或者翻箱倒柜。而对不动产,比如像住房,工薪阶层最多买一两套房子,如果对不动产征税,对动产不征税,则显得不公平。[2]

世界各地遗产税狀況

徵收遺產稅

  •  比利時:在當地的遺產稅是由聯邦政府徵收,再分配給各地方政府。
  •  百慕大群岛印花税
  •  捷克
  •  芬兰
  •  法國:法国之遗产税税率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受益人与死者之血缘关系以及遗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受益人与死者的关系分为三类: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四代以内旁系血亲(除兄弟姐妹以外)或无亲属关系。直系亲属根据遗产中可征收的部分的价值,可征收5%-45%的遗产税。若受益人与死者为兄弟或姐妹关系,且遗产数额小于24430€的,则最高可征收35%的遗产税;若高于该数额,则最高可征收45%的遗产税。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其遗产价值,均最高可征收该价值的55%作为遗产税。若受益人与死者为四代以外的旁系血亲或无亲属关系,则无论其遗产价值,均最高可征收该价值的60%作为遗产税。[3]
  •  德國:根据《继承和遗产税法》(Erbschaft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当遗产数额位于20000至500000欧元之间时,依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可被视为较小数额的遗产,不须被征收遗产税,凡高于此数目的,参照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及遗产中的可征税部分的价值征收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五十的遗产税。
  •  爱尔兰
  •  義大利:2001年廢除遺產稅,[4]但2006年再度徵收。贈與配偶或子女有1百萬歐元免稅額,最高稅率8%。[5][6]
  •  荷蘭
  •  挪威:较小数额的遗产可被免税,当遗产数额达到一定数目(此数目视受益人经济状况而定),将根据受益人经济状况及遗产中可征税部分收取6%-15%的遗产税。
  •  中華民國臺灣:規範於《遺產及贈與稅法》[7]
  •  瑞士:國家未徵收,但一些州有徵收國家遺產稅或繼承稅。
  •  英國
  •  美國:分為聯邦層級與州層級遺產稅,目前非居民外國人遺產免稅額為6萬美元。[8]

已廢除遺產稅

  •  澳大利亚:1979年廢除聯聯邦遺產稅。[9]
  •  奥地利:2008年廢除聯遺產稅。該稅有部分內容屬贈與稅,亦同時廢除。[10]
  •  加拿大:自1972年廢除遺產稅。
  •  香港:自2006年起廢除遺產稅,並自2006年2月11日起死亡者生效。(詳閱香港 遺產稅條例(第111 章))
  •  印度:1953年至1985年有徵收繼承稅。[11]
  •  以色列:自1981年廢除遺產稅。
  • :自1992年起廢除遺產稅。
  •  俄羅斯:自2006年起廢除遺產稅。
  •  新加坡:自2008年起廢除遺產稅,並自2008年2月15日起死亡者生效。[12][13]
  •  瑞典:自2005年起廢除遺產稅。[14]

未曾徵收過遺產稅

著名的遺產稅

參考資料

  1. . [2008-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0-22).
  2. 官员称遗产税技术上不能成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国经济网,2014年6月30日
  3. . 法国税务局官网. 2016-05-13 [2016-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18).(法文)
  4. . [2013-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28).
  5. delgiudice.clara.net 存檔,存档日期2008-07-04.
  6. . [2013-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2-22).
  7. . [2018-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1).
  8. . [2018-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9).
  9. . [2009-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28).
  10. . [2013-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01).
  11. The Estate Duty Act came into effect 15 October 1953. The E.D.(Amendment) Act of 1985 discontinued the estate duty on deaths occurring on or after 16 March 1985.
  12. . [2013-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9).
  13. . [2013-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8-20).
  14. Inheritance tax does not reduce inequali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The Guardian, August 31, 2006
  15. http://rev.louisiana.gov/sections/individual/estate.aspx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Inheritance and Estate Transfer Taxes
  16. . [2013-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16).
  17. www.tax.utah.gov/miscellaneous
  18. . [2017-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21).
  19. . 蘋果日報. [2020-12-07] (中文(繁體)‎).
  20. . 自由時報. [2020-12-07] (中文(繁體)‎).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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