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
Justices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icial Yuan
司法院大法官設置於司法院之下
創立時間1948年
司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
所在地 中華民國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法官選任方式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設立法源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官任期8年
法官人數1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並為院長
現任許宗力
首長上任時間2016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解釋機關

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違憲審查程序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聲請之種類與聲請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釋字第553號便是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目前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立法委員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又,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對於本款作出更進一步的補充認為,本款係指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譬如釋字第585號解釋,即係柯建銘等93位立法委員立法院於2004年8月24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權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終審法院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註 1]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官聲請

司法院於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權限,在此之前,僅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利。該號解釋認為,「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其後又於釋字第572號解釋中補充何謂「先決問題」。並於釋字第590號解釋再次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涵,補充上開兩號解釋。

譬如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為使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的功能更為提升,1993年2月3日修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透過法庭辯論程序的公開呈現,不但使案件之爭點及論證更明晰,且有助於強化釋憲功能。 迄今為止,行言詞辯論之釋憲案件計有下列17件,共開庭22次(註:同1案件分2天開庭算開庭2次,同1天有2個案件開庭亦算2次,宣示解釋文不列入開庭次數計算。):[1]

  • 1993年12月23日大法官首次就政府公債問題,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34號解釋)
  • 1995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日就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92號解釋)
  • 1996年10月16日、同年11月1日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419號解釋)(本案為首次先舉行說明會再進行言詞辯論)
  • 1997年12月5日就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445號解釋)
  • 2004年10月14日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行言詞辯論、同年10月27日及29日就本案部分行言詞辯論(釋字第585號解釋)
  • 2005年7月27日、同年7月28日就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行言詞辯論(釋字第603號解釋)
  • 2011年6月16日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689號解釋)(本案為首次以網路直播方式轉播辯論過程)
  • 2013年6月13日就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1處執業及限制多重醫事人員執業之規定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11號解釋)
  • 2016年3月3日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之規定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37號解釋)
  • 2017年3月24日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48號解釋)
  • 2019年6月24日就軍人年改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81號解釋)
  • 2019年6月25日上午就公務員年改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82號解釋),下午就教師年改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83號解釋)(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行言詞辯論)
  • 2020年3月31日就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並於2020年5月29日下午於憲法法庭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本案為配合憲法訴訟法施行,為第1件以法庭宣判方式公布解釋的言詞辯論案件)
  • 2020年6月30日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並於2020年8月28日下午於憲法法庭公布釋字第793號解釋
  • 2020年11月3日就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並於2020年12月31日下午於憲法法庭公布釋字第799號解釋
  • 預計2021年3月9日就原住民使用獵槍獵補保育類動物是否侵害原住民文化權行言詞辯論(會臺字第12860號等5件聲請案)

非公開說明會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早期說明會不公開,於大法官會議室進行,不開放旁聽。

  • 1993年2月4日就非生產事業依公司法發行股票,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溢額所得,不在免稅之列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15號解釋(首次就憲法解釋案件舉行說明會)
  • 1993年9月29日就都市計畫行水區之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26號解釋(首次就統一解釋案件舉行說明會)
  • 1995年4月13日就大學法施行細則授權教育部訂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80號解釋
  • 1995年11月16日就立法院審查預算是否可於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下調整各項目經費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91號解釋
  • 1996年1月18日就財政部77年7月8日臺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97號解釋
  • 1996年7月22日及7月29日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19號解釋
  • 1997年1月30日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以到案時間為裁決罰鍰下限之標準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23號解釋
  • 1997年7月16日就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35號解釋
  • 1997年6月11日就軍事審判權隸屬國防行政權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36號解釋

(以上9案為司法院87年出版之「大法官釋憲史料」中列舉82~87年間召開說明會之紀錄,因早期說明會不公開,司法院亦不會主動公布召開說明會之訊息。)

  • 1999年11月26日就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大事紀要)
  • 2000年12月21日就核四停建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520號解釋(立法院出版「立法權的維護與堅持:核四電廠釋憲案相關文獻彙編」)
  • (日期不詳)就限制計程車駕駛人資格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584號解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05年3月4日就釋字第582號解釋適用對象最高法院聲請補充解釋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592號解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05年6月30日及7月1日就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唯一於解釋理由書註明說明會舉辦日期之案件)
  • 2006年3月3日及8日就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原則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13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08年1月17~18日及2月14日就公民投票法立法院提案及以政黨比例推薦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45號解釋(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日期不詳共3場)就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53號解釋(大法官部份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09年3月25~26日就陳水扁前總統聲請解釋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65號解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09年11月20日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管制空氣槍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69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日期不詳)就所得稅法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日期不詳)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是拒絕酒測吊銷駕照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99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12年9月17日就財政部賦稅署84年12月19日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03號解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13年3月7日就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13年5月2日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強制出境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10號解釋(大法官部份協同及部份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日期不詳)就大眾捷運法聯合開發土地徵收規定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 2020年7月7日就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94號解釋(大法官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但此類說明會不適用言詞辯論規定,不受2個月內公布解釋之限制,有開放民眾到場旁聽但不進行網路直播。

  • 2018年7月10日就監察院聲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憲疑義案件是否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受理規定聲請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不受理決議(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四案)
  • 2018年12月4日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1號解釋。
  • 2019年1月15日就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
  • 2019年5月15日上午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7、18、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下午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19、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3號解釋(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開庭)。
  • 2020年1月6日就廢棄物清理法廢容器清除處理費率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8號解釋。
  •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 2020年3月24日就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強制道歉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會臺字第12668號)。

統一解釋法令程序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下列情況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1.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較少作成統一解釋法令的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

法源及名稱

大法官解釋的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故上述時期本解釋被稱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機關,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司法院已改稱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O號解釋」。然舊稱「大法官會議解釋」仍見於一般民眾、媒體及官方文件中。

沿革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佈釋憲文,即「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解釋的意見不盡然一致時,附帶意見書:[2]

  • 第1次多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7年(1958年)11月26日《司法院釋字第80號解釋》,大法官王之倧、曾劭勳、黃演渥聯名
  • 第1次1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8年(1959年)10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83號解釋》,大法官林紀東
  • 第1次2份不同意見書:民國50年(1961年)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9號解釋》,大法官金世鼎、徐步垣(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林紀東、諸葛魯、王之倧(不同意見書二)
  • 第1次公布大法官姓名之不同意見書:民國66年(1977年)6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149號解釋》,大法官姚瑞光(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陳世榮(不同意見書二)(註:66年1月17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增列不同意見書應公布提出大法官姓名之規定,修法前之意見書僅公布提出大法官人數;目前大法官網站或司法院出版品中釋字第80~147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之大法官姓名,為93年後才補列。)
  • 第1次協同意見書:民國82年(1993年)3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315號解釋》,大法官鄭健才、大法官楊日然分別二份
  • 第1次於不受理案件附帶公布意見書:民國107年(2018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4案《會臺字第13398號》,大法官黃虹霞(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大法官黃璽君、林俊益、張瓊文、吳陳鐶加入(不同意見書)(註:107年6月14日大法官第5451次全體審查會決議:自107年6月15日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起,不受理決議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之公告,比照本院大法官解釋相關規定處理。之前之意見書僅附卷存參,不對外公開。)
  • 第1次2件以上案件併案提出意見書:民國109年(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會臺字第13657、13670、13685、13686、13786號等5件》,大法官林俊益提出,大法官詹森林加入(不同意見書):上述5案案情類似且多數大法官意見不受理理由相同,認為案件應予受理的大法官林俊益及詹森林於撰寫不同意見書時,將5個案件合併撰寫1份意見書公布。

大法官

司法院憲法法庭

任命資格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3.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4.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5.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6.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 其一、解釋憲法。
  •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現任大法官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從2003年起,大法官任期改為八年,不分屆次,不得連任。
其中,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依憲政慣例於新總統就任時請辭,不受任期保障。


姓名 提名 同意 / 反對票數 就任日期 預計離任日期 經歷 出身 備註

許宗力

蔡英文總統 72 / 3 2016年11月1日 不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2003-2011)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02-20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1995-1998)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02-2003)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1992-2003;2013-2016)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2011-2013)
學者 司法院院長
兼任大法官會議主席

專精公法領域
立場偏向自由派

首位再任的大法官

蔡烱燉

蔡英文總統 83 / 2 2016年11月1日 不適用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2001-2004; 2009-2011)
最高法院法官(2014-2016)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2011-20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2009-20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2005-2009)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2003-2005)
臺灣雲林桃園基隆臺北地方法院及其板橋分院
法官兼庭長(1983-1994)
法官 司法院副院長

蔡明誠

馬英九總統 79 / 28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06-2012)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1990-1992)
學者 專精智慧財產及
物權法領域

黃虹霞

馬英九總統 71 / 34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2015)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師(2013-2014)
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2007-2015)
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第8屆理事長(2004-2006)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1993-1996)
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1990-1993)
律師 立場偏向溫和保守派

林俊益

馬英九總統 63 / 44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2013-2015)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2009-2013)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2001-2009)
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2007-200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1998-2001)
法官 專精刑事訴訟法領域

吳陳鐶

馬英九總統 65 / 41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2015)
法務部政務次長(2012-2015)、常務次長(2008-20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2002-2007)
法務部參事(1995-2000)、法律事務司司長(2000)、
主任秘書(2000-2002)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1999)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1991-199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1987-1991)
檢察官 立場偏向保守派

許志雄

蔡英文總統 72 / 32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行政院政務委員(2001-2002)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2002-2008)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2004)
第5屆國民大會代表(2005)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1998-1999)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委員(1999-2000)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主任(1995-1999)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1997-)
興國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2008-2010)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2010-2016)
學者 專精憲法領域
立場偏向自由派

張瓊文

蔡英文總統 94 / 9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理事長(2015-2017)
司法院副秘書長(2015-201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2010-2015)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2009-20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2000-2009)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1995-2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1994-1995)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1993-1994)
法官 立場偏向溫和自由派

黃瑞明

蔡英文總統 74 / 31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所長(2009-2016)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師(2014-2017)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2003-2014)
東吳大學兼任講師(1989-2005)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2007-2012)、
法律倫理中心主任(2006-2016)
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2010-2016)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05-2006)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2000-2002)
律師 專精基礎法學、民法等領域
立場偏向自由派

配偶為民進黨前立委尤美女

詹森林

蔡英文總統 92 / 12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執業律師(1981-1992)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1998-2016)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所長(2004-2006)
(1999-2011,2013-2016)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兼秘書長(200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2003-2011,2012-2016)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2012-2016)
學者 專精民事法領域
立場偏向自由派

黃昭元

蔡英文總統 72 / 33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教授(2004-2016)、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2012-2015)
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2001-2007)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1988-1990)
學者 專精憲法領域
立場偏向溫和自由派

謝銘洋

蔡英文總統 71 / 0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執業律師(1980-1983)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1998-)、院長(2012-2015)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17-2018)
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長(2018-2019)
學者 專精智慧財產領域

呂太郎

蔡英文總統 68 / 1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司法院秘書長(2016-2019)
法官學院院長(2013-2016)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201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2003-2005)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2001-2003,2005-2011)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1998-20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1993-199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1992-199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987-1992)
法官 專精民事訴訟法領域

楊惠欽

蔡英文總統 67 / 3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2015-2019)
職務法庭法官(2012-2015)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2005-2008,2009-20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1996-2000)
法官 專精行政法領域

蔡宗珍

蔡英文總統 71 / 0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考選部部長(2016-2019)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2010-)
學者 專精公法領域

大法官紀錄

  • 在任時間最長的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2007年卸任,達35年)
  • 就任時最年輕男性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時40歲)
  • 就任時最年輕女性大法官:許玉秀(2003年就任時47歲)
  • 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張金蘭(1967年8月就任)
  • 第一位臺籍大法官:蔡章麟(1952年就任)
  • 第一位臺籍女性大法官:楊慧英(1994年就任,同時為第四位女性大法官)
  • 第一位由行政院副院長出任的大法官:賴英照(2007年就任)
  • 第一位由監察委員轉任的大法官:黃越欽(1999年就任)
  • 第一位由律師「直接」轉任的大法官:黃虹霞(前司法院長賴浩敏早期亦擔任律師,惟獲提名大法官時是公職人員。)
  • 92年取消大法官的連任規定後第1位再任的大法官:許宗力(2003年上任至2011年卸任,2016年10月再任)

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釋案件之會議。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目前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目前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改制為憲法法庭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預計在2022年1月4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將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3]

注释

  1. 此應係指「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因為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修訂時,全中華民國只有一間行政法院,採取「一級一審制」,直到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序修正通過,於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而原行政法院則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參考文獻

相關資料

外部連結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