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鈞
生平
清末事迹
韩国钧21岁中秀才。23歳参加乡試合格,中举人。1898年(光緒15年),任開封府發審差兼按察使署督审局議員。此後,在各地担任知县。1902年(光緒28年),调任河北矿務局总办兼交涉局会办。翌年11月,任直隶的養蚕业学校的总办。1905年(光緒31年),赴日本考察实业。[1]:2657
1906年归国後,任陸軍参謀处及矿政調査局总办。不久,调往趙爾巽领导下的奉天省。1907年(光緒33年)2月,任奉天交涉局局長兼開埠局局長、農工商局副局長。同年8月,调任两广督練公所参議兼兵備署总幹。1909年(宣統元年)9月,任奉天劝业道及署工商司。1910年(宣統2年)2月,兼任葫蘆島商埠督办。1911年(宣統3年),任办理防疫事宜,9月升任吉林民政司司長。[1]
民国事迹
中華民国成立後的1912年(民国元年)11月,韓国鈞辞職归乡。1913年(民国2年)8月,就任江蘇省民政長。1914年(民国3年)7月,调任安徽省民政長(後改为巡按使)。1915年(民国4年)辞職归乡。经营泰源盐墾公司,办理運河工程局相关事務。1920年(民国9年)8月,就任運河工程局会办。1922年(民国11年)4月,被任命为山東省省長,但未实际就任。同年6月,就任江蘇省省長。1924年(民国13年)12月,兼署江蘇督办。翌年1月,不再兼署江蘇督办,2月辞去江苏省長职务。此后返回家乡,继续从事制盐业及水利事业。[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後,韓国鈞在野,专心从事制盐业、水利事业。1931年(民国21年)夏,江苏省内的運河决口,韓国鈞应江蘇省政府之聘,致力于复修水利的事业。此后,历任国民政府的全国水利委員会委員,江苏省政府的禁烟委員会、農民銀行委員会、賑災委員会委員。晩年,韓国鈞回到家乡。汪精卫政权成立後的1941年(民国30年)9月,日軍及汪精卫政权强迫其出任公職,被其拒絶。1942年(民国31年)1月23日,韓国鈞逝世。享年86岁。[1]:2657-2658
参考文献
引用
- 徐友春 主編 (编). .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来源
- 劉寿林 等 (编). .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