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院制
三院制(英文:Tricameralism),即是指由三個議院組成的議會,與現時常見的一院制與兩院制相比,三院制與四院制均十分罕見。
立法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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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南非1983年憲法中,基於種族隔離政策,白人、黑人和亞裔就分開選出三個議院。
拉丁美洲革命家西蒙·玻利瓦理想中的政府,亦由三個議院組成。一個普選的院負責行政,一個世襲的院負責立法,還有一個負責監察上述兩院。但拉丁美洲國家獨立后受美国影响,大部分行两院制。
法國大革命前的法國舊制度亦是三院制,即三級會議。三個院分別由教士、貴族和平民(資產階级)組成。
中華民國三院制同樣出現在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的五权分立當中,由他的中央政府理論來看,他把西方國會意念中的權力分散。主權為國民大會掌有及行使,擁有修改憲法的权力,監察權力獨立出來為監察院,而立法院掌「制定法律」(技術官),因此無論是國民大會、監察院或立法院,都掌有國會的職權。然而,中華民國憲法並未明定誰是中華民國的國會,所以導致一些疑慮和爭議。直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號」,大法官作了一個被稱為「三方不得罪」的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監察院和立法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均是國會議員。1992年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全面改選后,走向兩院制,行使國會職权,監察院仍繼續行使其職權,憲法增修後院長及委員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自此監察委員一般不再認為等同于「國會議員」。最後中華民國2005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走向了一院制,迄今立法院為單一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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