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务院

1912年4月21日,始设国务院[1]。1915年(民國四年)5月1日,袁世凯为集中大总统权力,改《中华民国约法》,废除国务院,设政事堂,废除国务总理,设国务卿。政事堂附属大总统府,不再是独立行政权力机关。1917年5月8日,恢复国务院建制。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在1925年(民国十四年)11月24日任临时执政,集总统、国务总理权力于一身,废国务院与国务总理;1925年12月26日復設。张作霖于1928年(民國十七年)6月18日建立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中华民国安国海陆军大元帅,也设置国务院与国务总理。

中华民国国务院是中华民国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务总理首长

历届国务院均以秘书厅为办事机构,秘书厅设秘书长,下分若干课。国务院所辖各部:南京临时政府有陆军、海军、司法、外交、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迁都北京后,国务院设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十部;后撤销农林部、工商部,设农商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时,设外交、军事、内务、财政、司法、教育、实业、农工、交通九部。

参考文献

  1. 吳聰成總編輯,《銓敘部與文官制度發展》,銓敘部,2014年8月,第16頁~第24頁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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