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上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上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1988年军衔制中的最高军衔,在1988年至1994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高军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无人被授予此军衔。
一级上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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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上将肩章 | |
國家/地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服務組織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松枝与四颗星徽 | |
北約對應 | OF-10 |
建立 | 1988年 |
廢止 | 1994年 |
将官 | |
无 | |
上将 | |
海军一级上将 空军一级上将 |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由此形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完整的军衔体系。此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当时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由于当时的中央军委高层邓小平、杨尚昆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1988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由原来的3等11级改为3等10级。
同等軍銜
本軍銜與大將均相當於美國的五星上將。本軍銜同共和國大元帥、共和國元帥、大將一同對應到北約的OF-10和中華民國的特級上將(以上軍銜除北約OF-10以外全部已廢止)。本軍銜比中華民國的一級上將高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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