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香港會談

九二香港會談」是指1992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代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台灣民間團體「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在英屬香港港麗酒店[1]和代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大陆民間團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會」)針對兩岸「文書驗證」及「掛號函件」事宜進行的第二次工作性商談[2]。它是為了準備1993年辜汪會談而先期舉行的事務性協商。

歷史背景

1987年11月2日,在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的授意之下,中華民國政府施行開放台灣居民赴大陸探親之政策,使得兩岸民眾的相互往來在中斷38年後首先以單向方式逐步恢復。由於人員、經濟、文化交流復始,中華民國政府原先採取的「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之「三不政策」受到動搖。

1990年10月7日,在部份中國國民黨威望人士及國軍老兵的推動下,繼任總統李登輝邀集朝野各黨及社會各界人士於總統府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開始研商制訂「國家統一綱領」。1991年2月23日,制訂完成的「國家統一綱領」在國家統一委員會獲得通過,並於該年3月14日在行政院獲得通過;同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相關的增修條文之訂定,並由總統李登輝5月1日公布,同時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1991年1月18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並於1月28日由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同年1月30日,陸委會正式成立。2月8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在台北成立,並於4月9日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簽訂委託契約,處理有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對話、文書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

1991年4月28日,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陳長文訪問北京,並於次日與中國大陸國台辦副主任唐樹備會談。唐樹備提出,「在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事務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也反對『一國兩府』以及其他類似的主張和行為。」唐樹備提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陳長文則提出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大陸也是中華民國一部份。陳長文也建議在一個中華民國之下,加上「對等互惠,相互尊重」;唐樹備表示「相互尊重」沒問題,但「對等互惠」還要研究。

1991年11月3日至11月7日,陳長文再赴北京與唐樹備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防制海上走私及搶劫犯罪的程序性問題舉行商談。唐樹備再次提出希望海基會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作為雙方商談的前提;對此,雙方僅廣泛交流意見,並未達成任何具體成果。此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強調,台灣方面對一個中國涵義的理解與大陸方面不同,而表達對一個中國的態度是政策性的問題,與事務性商談無關,海基會在事務性商談中不得談這個問題。但海協會方面認為,兩岸間文書認證的商談已碰觸外交概念,有必要先就兩岸關係定位及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3]

1991年12月16日,中國大陸方面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在北京成立,由前上海市長汪道涵為會長,並受中共中央台辦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導。由此,兩岸政府以「海基會」與「海協會」會談的形式,繼續進行商談與交流。海協會根據國台辦授權,繼續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會交往和事務性商談的基礎。

1992年3月22日至3月27日,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等六人赴北京,並於23日至26日間與海協會李亞飛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和「開辦海峽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問題進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談。海基會方面遵照陸委會的要求,多次表示「沒有授權談一個中國問題」。海基會方面初期曾一度主張,在解決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中,比照國家間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做法來處理大陸公證書在台灣的使用;在解決開辦兩岸掛號函件業務問題中,則援引國家間通郵的做法。3月30日,海協會召開記者招待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就在事務性商談中應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作出中國大陸立場的闡述。他說「一個中國是客觀事實,而兩岸交往中的事務性問題,包括文書使用、掛號函件查詢等,作為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本不需要特別的協議;但基於兩岸尚未統一的事實,也的確需要採取某些特殊的做法,不過不應同國與國間的作法相混淆,因此有必要明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事務性問題是中國人的內部事務,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考慮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方式。」他也說,海協會堅持先談這個問題,只是要雙方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並不要討論「一個中國」的涵義,至於具體表述方式,雙方可協商。海協會方面的立場概括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並願意聽取海基會和台灣各界的意見。[4]

1992年8月1日,國家統一委員會通過對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全文如下:

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
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以後,臺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台灣方面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臺澎金馬。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二、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
三、中華民國政府為求民族之發展、國家之富強與人民之福祉,已訂定「國家統一綱領」,積極謀取共識;深盼雙方均以務實的態度捐棄成見,共同合作,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貢獻智慧與力量。

1992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許惠祐與海協會咨詢部副主任周寧,繼續就「公證書使用」及「掛號函件」問題在香港舉行第二次處長級工作性商談,這就是產生「九二共識」的九二香港會談。

會談經過

海基會由該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為主談代表,海協會由咨詢部副主任周寧為主談代表。因應大陸早先的要求,雙方於會中也討論了「一個中國」的議題,但雙方對「一個中國」的認知不同,且大陸要求將其觀點載入協議,故無結果[2]

兩會在九二香港會談時,海協會希望先就「一個中國」的議題,達成協議。海協會提出五項表述方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對此,海基會亦提出五項文字表述方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方案是:「鑑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李銘義,2001年)海協會對此不能接受,海基會隨後又提出三項口頭表述方案,最有代表性的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5][6]

海協會研究該第八方案,認為該方案表明了海基會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雖然提出對一個中國涵義的「認知各有不同」,但海協會歷來主張「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因此,可以考慮與海基會以上述各自口頭表述的內容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海協會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台灣方面的正式意見。

11月3日,海基會致函海協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同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電告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在這次香港工作性商談中,「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建議,「就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海基會在同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當有所表述,本會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台湾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表達」。海基會的表述內容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含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當時海基會代表仍然留在香港,一直停留到11月5日才離港返台。

11月16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表示同意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並將海協會的口頭表述重點函告海基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此函同时附有海基会之前所提口头表述方案,即“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作為雙方彼此接受的共識內容。

12月3日,海基會函覆海協會:「鑒於『兩岸文書查證』及『兩岸間接挂號信函查詢與補償』問題懸係多時,不但影響兩岸人民權益,且使人民對於交流產生疑慮,誠然遺憾!」…「台灣方始終認為:兩岸事務性之商談,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且對『一個中國』之涵義,認知略有不同。台灣方為謀求問題之解決,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至於口頭說明之具體內容,台湾方已十一月三日發佈之新聞稿中明白表示,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八月一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

會談結束後至當年年底這一段期間,雙方以電話與書信方式,繼續就「一個中國」的論題交換意見。

九二共識

事後,台灣官方認為雙方在「一個中國」的涵義上並無共識[7][8]

但是台灣內部並非所有人都認同官方說法,國民黨內部分人士就認為已經達成「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其中蘇起更進一步於2000年4月28日自創「九二共識」這個名詞作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同義詞,並以「九二共識」這個新詞作為此次香港會談所達成的共識[9]

另一方面,大陸宣稱兩岸已經達成「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的共識[10][11],並於「九二共識」這個名詞出現後,將「九二共識」視為等同於「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的共識」。

由於並無任何書面文字可資證明,且當年直接授權談判或涉入處理的當事人,如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12][1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黃昆輝[14]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15] 、秘書長陳榮傑[16][17]、法律服務處長許惠祐[18]等人均先後否認曾有此共識的存在。至今,各界對九二香港會談是否有所謂「九二共識」的爭議仍未解決。

参考文献

  1. . 黃昆輝. 2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9).
  2.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網站.
  3. . [2011-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0).
  4. . [2009-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03).
  5. . [2011-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4-03).
  6. . [2006-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3-21).
  7. . 自由電子報. 2008-09-08 [2009-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7).
  8. . 自由電子報. 2008-03-29 [2009-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27).
  9. . NOWnews.com. 2006-02-21 [2009-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4).
  10.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官網. 1999-09-08 [2009-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03).
  11.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原始出處為新華社. 2004-11-14.
  12. . 自由電子報. 2008-09-08 [2009-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7).
  13. (新闻稿). 群策會. 2011-10-11 [2013-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8) (中文(台灣)‎).
  14. . 自由電子報. 2008-10-25 [2013-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8).
  15. 黃天才、黃肇珩. . 聯經出版. 2005: 第263頁 [2013-01-13]. ISBN 978957082807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2).
  16. 陳榮傑:九二共識 包藏一國兩制禍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自由時報, 2011-9-12
  17. 和平協議 若沒納入國際安全體系 陳榮傑︰和平沒一撇 安全路先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自由時報, 2012-12-31
  18. . 自由電子報. 2001-11-06 [2013-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7).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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