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大学
全国重点大学(英語:),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到国家重点建设支援的某些大学。在1990年代中国高校体制改革后,这一名称不再被官方所使用[1],目前由于985工程(39所大学)和211工程(112所大学)的实施,这一概念已经淡化;但一般认为与其数量相近的“211工程”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工程”为其后继者。
历史
195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指定以下16所高校为首批全国重点大学,试招研究生: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北京航空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2]。
1959年8月增加4所重点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学院。
1960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下發《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校的决定》,决定在原来20所(16+4)重点大学[註 1]的基础上,再增加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44所普通高校为全国重点高校,由此,全国重点高校增至64所[4][3]。
综合大学13所
工科院校32所
师范院校2所
农林院校3所
医药院校5所
外语学院1所
政法、财经学院3所
艺术学院1所
体育学院1所
军委所属院校3所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
- 第四军医大学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
文革后的重点大学
1978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5],恢复“文革”前60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并增加28所高校为重点大学。下列为1978年88所全国重点大学:
省区名(院校数目) | 院校名称 |
---|---|
北京(15) |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工业学院、北京航空学院、北方交通大学、北京钢铁学院、北京化工学院、北京邮电学院、北京中医学院、北京外国语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林学院 |
天津(2) |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
河北(1) | 华北电力学院 |
内蒙古(1) | 内蒙古大学 |
辽宁(5) | 东北工学院、大连海运学院、大连工学院、阜新矿业学院、沈阳农学院 |
吉林(3) | 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 |
黑龙江(4) |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东北重型机械学院、大庆石油学院 |
上海(8) | 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同济大学、华东化工学院、华东纺织工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 |
江苏(10) | 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航空学院、华东工学院、华东水利学院、南京农学院、南京气象学院、中国矿业学院、南京药学院、镇江农业机械学院 |
浙江(1) | 浙江大学 |
安徽(2)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
福建(1) | 厦门大学 |
山东(3) | 山东大学、华东石油学院、山东海洋学院 |
湖北(7) | 武汉大学、华中工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武汉地质学院、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武汉测绘学院、华中农学院 |
湖南(3) | 湘潭大学、中南矿冶学院、长沙工学院 |
广东(4) | 中山大学、华南工学院、中山医学院、华南农学院 |
四川(含重庆)(9) | 四川大学、成都科技大学、成都电讯工程学院、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医学院、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西南农学院、西南政法学院 |
云南(1) | 云南大学 |
陕西(6) |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西北电讯工程学院、西北农学院 |
甘肃(1) | 兰州大学 |
新疆(1) | 新疆大学 |
其他部属重点大学
后续变迁
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明确指出:“要集中中央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办好100所左右重点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之后全国重点大学的提法也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纳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的重点建设大学。
註釋
参考文献
参见
- 1960年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重点大学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列表
- 211工程、985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