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簡稱特考、特種考試。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臺灣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而比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一系列政府徵才由考試院所辦理國家考試。
沿革
特種考試種類很多,有警察考試、身心障礙考試、原住民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民意機關用人需要而舉辦)。另外,關於司法人員的任用,譬如司法官、書記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過特考(司法特考)來選拔。
特種考試於西元1996年之前舊制,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試。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三等。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四等。丁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五等。特考甲等考試通過者直接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實際職位包括「簡任專門委員」、「簡任視察」等,考取的名人有馬英九[1]、蕭萬長、關中、朱武獻、徐享崑、陳伸賢、朱明昭等;惟此考試不定期釋出極少量名額,受廣泛批評是「為權貴子弟量身打造的當官捷徑」,因此已全面停辦。
依考試院現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訂定的《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應考資格
種類
- 關務人員考試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警察人員考試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
-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官考試
- 司法人員考試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2]
-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 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 民航人員考試
- 稅務人員考試
- 原住民族考試
-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 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
- 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
-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 軍法官考試
任官
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任官資格,自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特種考試二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三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薦任第六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四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委任第三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五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參考連結
- 楊久瑩、曾韋禎.甲考秘辛!馬英九口試才變榜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自由時報.2010-01-05
- 調查人員特考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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