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中華民國政府每年六月舉行的重要國家考試之一,簡稱一般警察特考,依據法規為《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等。取代過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為臺灣任用基層警察的重要管道之一;圖為正在執勤的台灣警察。


沿革

2004年,中華民國政府因「 警消機關缺額快速補足計畫」,開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讓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報考,以專案方式補足基層警察人員。

2006年,中華民國政府以公平性為考量,全面取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舊制)應考人必須為警察教育體系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的限制,及特定警察類科需特定相關大專科系畢業的限制。該資格放寬雖獲得普遍好評,卻使部份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無法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成為警察人員。而這些無法獲得警察資格的畢業生,不但面臨賠償在學教育費用「罰款」外,且可能長期失業;因此他們不但抗議此行政革新倉促且反覆不定,也勢必讓他們成為無業的「流浪警察」。

2010年,最後一次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名義舉行考試。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自2011年改制變更為非警校生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俗稱外軌警察考試,同時增加二等考試和三等考試。

應考資格

非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歷、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報考水上警察人員需有相關證書。

  • 二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 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四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五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考試內容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自2018年度開始,原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之考科,將原先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合併為一科法學知識,並將原先行政法概要改為犯罪學概要,增加新考科警察法規概要

考試方式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不計分)、體格檢查。

三等考試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類科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1.行政法
2.行政學
3.刑法概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心理學
5.公共政策
消防警察人員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2.建築防火
3.微積分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外事警察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社會科學研究法
警察資訊管理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資料庫應用
3.資訊管理
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警察法制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5.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公共政策
3.行政法
4.人力資源管理
5.安全管理


四等考試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 英文 (100%)
專業科目
類科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訓練期間


  • 二等、三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警察大學受訓。
    • 教育訓練22個月及2個月的實務訓練。

任官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通過警察人員考試錄取晉用的人員,依法任警察官資格。

  • 二等考試及格者,職務序列任二線一星巡官任用;官階:警正警察官(警正三階)。
  • 三等考試及格者,職務序列任二線一星巡官任用;官階:警正警察官(警正四階)。
  • 四等考試及格者,職務序列任一線三星警員任用;官階:警佐警察官(警佐三階)。

工作項目

藉由警察特考晉用的是:包含交通警察的基層警員

該考試及格者,即以警察官任用,並依志願員額等因素分發臺灣各地警察機構。該考試分發不分男女性別年齡,均分發至警察單位、警察局、派出所,在該機關擔任交通警察、保安警察及刑事偵防警察、外事警察、鑑識警員等外勤事務性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警察特考的須知中,雖然不限定女性參試,但同時也特地註明女性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除分娩、育嬰期間得暫時支援內勤工作外,其餘時間均必須與男性相同的從事第一線外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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