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

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

起源

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申屠剛傳》云:「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

用法

  • 服務單位+簡任第幾職等+職務名稱。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外交部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
  • 簡任第十職等。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簡任第十二職等。
  • 簡任第十三職等。
  • 簡任第十四職等。

官職對照

政務官

事務官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註解

  1.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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