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

县官是一个概括名词,一般指管理一政务之人;或縣的官吏[1]。在不同的朝代,县官有不同的名称。中國古代行政權司法權不分,縣官同時兼任行政官及司法官。由于县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現管”之稱。

縣官,在少數時候是皇帝的雅稱。[2]或代指朝廷[3]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

秦国/秦朝

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

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

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

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的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

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

中華民国

中華民国统治大陆时期,北洋政府時期,概称一县之长为知事,但北伐後的國民政府時期,改稱縣長。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即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而來,並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现在,县里通常还有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與「县政协」等机构。县人大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政协有政协主席、副主席等。

注釋

  1.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於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綬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2.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污 条侯 。” 司马贞 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宋 孙奕 《履斋示儿编·杂记·人物通称》:“天子可称鉅公,可称县官。” 章炳麟 《官制索隐》:“有以疆域号其君者,如 汉世称天子为县官。”
  3. 《史记·孝景本纪》:“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汉书·食货志上》:“贵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唐柳宗元 《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於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 宋 王安石 《上皇帝万言书》:“然而世之识者,以为方今官冗,而县官财用已不足以供之,其亦蔽于理矣。” 清吴伟业 《天王寺看牡丹》诗:“苦辞山地薄,县官责常赋。”明·宋濂《送东阳马生序》:今诸生学于太学,县官日有廪稍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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