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知事
中文
原文
漢語拼音
知事
日文汉字
假名
羅馬字
지사
谚文
韩文汉字
文观部式
馬賴式
政治系列的一部份
行政機構
國家元首
君主
總統
最高領導人
国家主席
国务委员会主席
政府
政府首脑
总理
国务总理
首相
總理大臣
部长会议主席
首席部長
总督
行政長官
內閣
集體負責制
部
部長
大臣
國務卿
地方行政(一级行政区)
省长
州长
知事
地方行政(其它)
市长
区长
县长
乡(镇)长
治安官
政党与政府行政
政党领袖
、
黨委書記
黨主席
、
總書記
、
第一書記
制度
总统制
半总统制
議會制
(
西敏制
)
集体领导
(
委員會制
)
一党制
軍事獨裁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專制
列表
各国领导人列表
各國執政黨列表
政治主題
知事
是东亚歷史上的官职名稱,也是
佛教
、
道教
教職名稱。
官職
中國
古代的
知府
、
知縣
,當時又稱「知某州事」和「知某縣事」,因此簡稱為「知事」。
宋朝
樞密院
長官也稱
知樞密院事
。明代
廉訪司
﹑
通政司
﹑
按察司
﹑
鹽運司
等及各州府皆置知事,秩正八品左右。
金朝
始正式置知事,为
都元帅府
、
大宗正府
、
司农司
、
大兴府
等官署的首长,品秩正七品至正八品不等;
元朝
沿置,在
户部
、
礼部
、
兵部
、
肃政廉访司
(原为
提刑按察司
)、诸路总管府等官署中任职,品秩有正八品、从八品之别;
明朝
沿置品秩从七品至正九品不等;
清朝
沿置
[1]
。
中華民國
建國初期,隨著「
廢府州廳改縣
」政策的施行,县行政长官的稱謂也由原本的
知县
改為「縣知事」,直到
袁世凱
執政時再度改制,使用今日的「
縣長
」名銜。
知事(日本)
日本
的知事(
日语:
/
Chiji
*
/
?
)是
一級行政區
(
都道府縣
、
道
)的
行政首長
職稱。称呼源自中国的知事。
知事(韩国)
韩国
的知事(
:
/
Jisa
*
/
?
)是
一級行政區
(
道
)的
行政首長
職稱。称呼源自中国的知事。
宗教職務
佛教
概有兩個來源:
古代
禪宗
叢林
仅设
监院
一职,总管山寺事務,後寺务漸漸繁多,又分置
都寺
、
监寺
、
副寺
分管;後共設有
東序六知事
、
西序六頭首
[2]
,始以知事稱之,又作主事、執事、悦眾等;東序六知事即指都寺、監寺、副寺、
維那
、典座、直歲等六種僧職。此處的維那(全稱
都維那
)即漢傳佛教的
三綱
之一,為管理寺院的僧職,主要負責對僧眾戒行的監督和教學,其他兩個爲
寺主
和
上座
。維那爲知事之一,漸以維那、知事互為異名。
寺中有勸募供養物的教職,稱“供養主”、“化主”。
宋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供養主改作“知事”;至
建炎
年間,再次
避諱
而改爲
住持
[3]
[4]
,故有時又將知事、住持相混。
道教
清朝
道官
之一,分掌道教事务。顺治(1644-1661)年中设,归隶於江西
龙虎山
正一真人
,由其保荐
[1]
。
註釋
.
[
2018-10-06
]
.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18-10-06).
《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
宋 趙彥衛 《云麓漫鈔》卷六:「本朝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稱主首。而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改曰管勾院門,同管勾院門事,供養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至 建炎 初,避御名,并改曰住持。」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知事】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指负责处理禅刹内外僧事的六种僧职。即︰都寺、监寺、副寺、典座、维那、直岁等六知事。又称主事、执事、悦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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