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

縣令,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縣尹(戰國時楚國及元朝為正式官名)、縣宰百里侯邑侯邑宰邑令等。是中國古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名稱,掌握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县令下设县丞主簿縣尉典史等。宋代以其他官職「知某縣事」,簡稱知縣,事實上為一縣長官;明清時,知縣為正式官名,正七品。但人們習慣稱呼知縣為「縣令」,或使用「明府」、「令君」等雅稱。

歷史

戰國秦國商鞅變法商鞅將許多小鄉合併為县,併县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最初,县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县兩級制,县隷屬於,县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时,法令規定根据县的人口多寡,县官的职称也不同,一万户以上称县令,以下称县长。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掾、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頇、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官、升朝官管轄各县,在原本的官名後加上「知某縣事」字樣,简称知縣元朝分設達魯花赤縣尹明清時,知縣成為正式官名,正七品。

縣令古稱百里侯[1],所谓“万事胚胎,皆在州县”[2],“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3],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于上,吏肆于下”[4]袁宏道在给友人丘长孺的信中说:“弟作令,备极丑态,不可名状。大约遇上官则奴,候过客则妓,治钱谷则仓老人,……苦哉!毒哉!”[5]。清末,趙爾豐驻藏大臣兼任川滇边务大臣)在路途发现一家百姓无隔夜之粮,而地方官不知,即训导地方官,並成為名言“知县是知一县之事,即知人民事也。故勤政爱民者,因爱民而勤政。非勤政为一事也,爱民又为一事也。凡民有疾苦,而官不能知之,不能救之,是贼民者也。”[6]

1912年北洋政府改稱县知事,后改县长,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任职回避

明清两朝,县令理論上不得在籍贯所在的本省各县任职,也不得在家乡500華里之内的他省任职。近亲、近姻亲不得在同一省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职务回避与地域回避,包括县长(县级市市长)的任职回避。

参见

参考文献

  1.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
  2. 汪辉祖《学治说赘》
  3.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
  4.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
  5. 《袁宏道集笺校·卷五》
  6. . 新京报. 2011-07-14 [2020-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07).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縣令部》,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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