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
起源
囚犯源於原始社會部落之間戰爭而被俘虜的人質。人質因而可能被殺或者被囚禁,甚至做奴隸,即現時所指的囚犯。
刑罰
在中國大陸,囚犯從最低的懲罰口頭教育,至長期禁止人身自由,而且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甚者也可以處以死刑(即槍斃、注射)。
其他多國都有囚禁犯人的法律,部分歐美國家的監禁期不設終身監禁,而按犯罪的所判處的監禁時間來疊加,實際即是有期徙刑,最高可有幾百年。
權利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條列明囚犯應有的權利:「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該條同時訂明監獄應以更生為目的:「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1]
犯人
參考文獻
- . COVENANTS WATCH. [2017-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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