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審理中華民國國軍尉級軍官士官士兵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第一審案件。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除職掌轄區內軍法案件審理外,並職掌轄區部隊、軍事單位及國軍官兵、眷屬、軍中聘雇人員之法律服務暨輔導訴訟業務,設有市話免付費法律服務專線(0800-880-585)提供服務。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Military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MND
創立時間1999年
司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臺灣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馬祖地區花蓮縣台東縣綠島地區蘭嶼地區
所在地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868號
法官選任方式軍法官考試
設立法源軍事審判法
上訴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檢察機關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院長

1999年,因應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為現役軍人涉及相關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別程序,須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權之保障與程序正義,其刑罰權發動亦為中華民國之司法權,以及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機關從軍事機關下改為地區制,依照修正《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成編於1999年10月。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之期間即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此意味在非戰時或中華民國非實施戒嚴之期間,中華民國之軍事刑案轉由普通法院及其檢察署成立軍事審判專庭(股)進行追訴與處罰,改變軍事刑案一直以來事實審(一、二審)之部分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追訴、處罰之狀態。

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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