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專門審理中華民國國軍將級軍官、校級軍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第一審案件、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及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High Military Court, M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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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時間 | 1999年 |
司法管轄權 | ![]() |
所在地 | 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868號 |
法官選任方式 | 軍法官考試 |
設立法源 | 軍事審判法 |
上訴法院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檢察機關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院長 |
歷史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為現役軍人涉及相關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別程序,須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權之保障與程序正義,其刑罰權發動亦為中華民國之司法權,以及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機關從軍事機關下改為地區制。在正要卸任的總統李登輝主導下,由國防部長唐飛成編於1999年10月。
2012年2月10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由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搬遷至桃園縣八德市興豐路868號北部軍事院檢大樓。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之期間即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此意味在非戰時或中華民國非實施戒嚴之期間,中華民國之軍事刑案轉由普通法院及其檢察署成立軍事審判專庭(股)進行追訴與處罰,改變軍事刑案一直以來事實審(一審、二審)之部分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追訴、處罰之狀態。10月,非戰時最高軍事法院與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專案編組成「國防部北部地區法律服務中心」,高等以下法院編入司令指揮部法律事務組。[2]
參考文獻
- . 中華民國國防部.
- 組織資訊,國軍法律事務網
外部連結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 軍事審判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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