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 (大日本帝國)
外地(日语:/ Gaichi */?)是日本戰前(即大日本帝國時期)使用的專有名詞,指日本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狭义上專指當時日本的殖民地:台湾、朝鲜、关东州、桦太厅,以及屬於國際聯盟托管地的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广义上則可指本土以外所有日本占领的领地。
在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1]。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了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被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所以現代日語中「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法律上的定義
《共通法》第一條原文為:
「-{第一条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称スルハ内地、朝鮮、台湾、関東州又ハ南洋群島ヲ謂フ
2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2]
参见
参考文献
- 山中永之佑; 蔡秀美(譯)、蔡慧玉(校修). (PDF). 《臺灣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2007-12: 111–139 [2014-12-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23) (中文(台灣)). :115
- . 中野文庫.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23) (日语).
- goo辞書「外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i ]. 國立國會圖書館.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6) (日语).
第二次世界大戦以前の日本において、大日本帝国憲法施行以降に日本の統治下に置かれた台湾、朝鮮、樺太(南樺太)、関東州、南洋群島の地域は、外地と称されていました
- . 拓殖大学図書館.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6)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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