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

英語:),在多稱為,香港又簡稱為外勞,在澳門又稱為外地僱員或外勞[1],在中國大陸常稱為,臺灣稱為「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簡稱「移工」,多指孟加拉籍、印度籍、印尼籍,有时候也包括女工人。係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國籍內國家與企業工作,而是到另一個國家去接受聘雇於他國公司或第三國企業[2][3]。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最常見的說法,是指移動到另一個國家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偷渡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移民」。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500萬名外籍勞工。

在紐約的農場工人

分類

  1. 藍領外籍客工。
  2. 白領外籍客工。
  3. 打工渡假的短期學生與社會人士。
  4. 非法偷渡人士。

全世界的情況

亞洲

東南亞南亞的國家,供應勞力至鄰近較富裕地區,後者包括日本、韓國、臺灣、香港、新加坡等。以下数据多指以外籍身份居住他国的工人,包括专业人员。

2012-2013年亞洲(部分國家)外籍身份的工人輸出入概況(單位:千人)[4]
外籍勞工輸出地
外籍勞工輸入地 尼泊爾    印尼  斯里蘭卡  泰國  印度  巴基斯坦  菲律賓  越南
 文莱 21131668
 中華民國臺灣 79693748
 香港 56822106
 马来西亚 1061136552531213
 新加坡 394811116700
 日本 10209-4565
  4311511-2129

常見問題

各地情況

台灣

1980年代後,因新臺幣升值、產業結構由勞力密集產業走向技術及資本密集產業、台灣《勞動基準法》實施等因素,使企業勞動成本提高,以製造業工資水準影響最大。因此企業開始要求政府引進廉價外籍勞工,在1991年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外勞。[5]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截至2019年底,台灣產業移工以越南籍19.6萬(43%)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12.7萬(28%)、印尼7.5萬(16%)、泰國6萬(13%)。社福移工以印尼籍19.7萬(77%)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3.1萬(12%)、越南2.8萬(11%)。

在台灣,臺灣藍領及白領移工有不同勞動規範,「外籍勞工」一詞多指涉藍領移工,如《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的工作者,不包含工程師、經理、英文教師等專業白領移工。[6]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政策制度

客工制度 客工制度是一種引進外國勞動力的方式,使外籍勞工只能在該國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能成為該國的永久移民,與其相對的是「長期移民」。[7]

在台灣,客工制度僅表現在藍領移工的管理法規上,藍領移工會面臨來台工作時間限制、職業與產業的限制、只能照配額引進勞工人數的限制、來源國的限制,且不得任意換雇主、工作地點。白領移工的居留與工作時間則可以彈性延長,達成實質的長期居留。[7]

人力仲介

台灣仰賴人力仲介公司來引入外籍勞工。在勞動力跨國遷移的過程中,由於臺灣採客工制度,使移工勞動力替換率高[6],雖然設有「國對國直接聘僱勞工」制度,讓雇主可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不用透過仲介公司,但雇主難以掌握國外合適勞工的資訊且須通過繁雜的規定,因此雇主委託仲介公司包辦勞工招募、訓練、申請手續等事宜,是台灣主要引進外籍勞工的方式。[8]

回扣制度

當雇主透過台灣的仲介公司聘僱一位移工時,仲介公司會給與雇主不定額的回饋金,通常落在2~3萬元,[9] 實際金額根據移工國籍而有所不同,約1~9萬元不等[10]。這些回饋金仲介公司多透過提高移工仲介費來回收[8]

不完全自由轉換雇主

2006年11月3日以前,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除了以下四種情形,藍領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因此若發生勞資爭議或人際關係摩擦,移工並沒有與雇主談判的籌碼。[11]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 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 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 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2006年11月3日以後,勞委會修正轉換雇主政策:同意勞雇雙方合意解約後,外勞即可依法轉換雇主。除非遭受特殊迫害,否則具有3次的轉換限制,對比本地勞工可無限次轉換雇主的權利仍有差距。[11]

爭議

高額仲介費

回扣制度使許多來台的移工需負擔高額的仲介費,[8] 以越南來台移工為例,仲介費平均介於3000~5500美元,是相當於越南務農家庭約7年不吃不喝的金額,因此越籍移工的仲介費大多以借貸方式籌措。[11] 移工承擔巨大財務壓力,可能會導致其產生情緒問題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問題。[9]

爭議點
  • 由於台湾外籍勞工經常受到資方的不當管控與剝削,除了薪資偏低、生活條件差以外,還有限制外籍勞工活動範圍、並限制使用撥打返鄉國際電話預付卡(俗稱「外勞卡」),造成外籍勞工的不平之鳴。
  • 台灣有許多台灣人不願意做,但必須有人做的工作,其中以外籍勞工為多數,例如「3K產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日語)」:骯髒(汚い,Kitanai)、危險(危険,Kiken)、辛苦(きつい,Kitsui);英語則為「3D產業」骯髒(Dirty)、危險(Dangerous)、辛苦(Difficult)。[12]
爭議事件
  • 中國大陸漁工(大多來自福建省)或外籍漁工(以印尼居多)的相關問題經常於新加坡出現,尤其是漁工殺害台湾船長的海上喋血案[13]、漁船的失聯案等等[14]。其實過去還曾有漁工殺害船長的案例[15][16]
外籍勞工引進可能的影響
  • 引進外籍勞工取代本國籍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17]
  • 廉價勞工會使國內產業升級受阻,夕陽產業得以苟延殘喘。[17]
  • 創造新商機。[18]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勞工事務局. . 勞工事務局. 勞工事務局. [2020-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5).
  2. 外勞數量與台灣勞工就業的關係 存檔,存档日期2012-09-29.
  3. . [2017-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8) (中文(台灣)‎). 克里斯•布魯斯特(Chris Brewster)表示,從定義上講,migrant 指的是 '那些希望在一個國家長期生活,但卻無法如願的人。他們會在完成指定任務後回國'
  4. Foreign workers from selected Asian countries, by destination, 2010-11: Thousand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Outlook 2012
  5. 游翔閔.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學系碩士論文. 2008.
  6. 藍佩嘉. . 臺灣社會學刊. 2005, (34期): 18.
  7. 曾嬿芬. . 臺灣社會學刊. 2004, (32期): 39-40.
  8. 王宏仁、白朗潔.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42.
  9. 蔡明璋、陳嘉慧.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1997: 80.
  10. 王裕衡. . 暨南大學東南亞學系學位論文. 2017: 9 [2020-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11. 吳佳穎.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47.
  12. 綜合報導. . 自由時報. [2016-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1).
  13. 地方中心/宜蘭報導. . 自由時報. 2013-08-21 [2013-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4. . 中時電子報. 2013-07-28 [2013-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21).
  15. . 蘋果日報. 2012-11-22 [2012-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23).
  16. . [2017-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4) (中文(台灣)‎).
  17. 吳惠林、王素彎. (PDF). [2017-03-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10-03).
  18. 彭杏珠. . 遠見雜誌. 201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1).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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