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
實體(英語:Entity)是有可區別性且內於其自身而獨立存在的某種事物。但它不需是物理存在。尤其是抽象和法律擬制也通常被視為實體。
實體可被看成是一包含有子集的集合。在哲學中,這種集合被稱為客體。
實體可被使用來指涉某個可能是人、動物、植物或真菌等不會思考的生命、無生命物體或信念等的事物。在這一方面,實體可以被視為一全包的詞語。
有時,實體被當做本質的廣義,不論即指的是否為物質上的存在,如時常會指涉到的無物質形式的實體-語言。更有甚者,實體有時亦指存在或本質本身。
哲學的意義
亞里士多德認為,實體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包括:載體和形式。載體即實物,如一切可見的物品。而形式則如數學、體制等等,在此意義下均可稱為實體。由此,實體亦可分為三類:一種是可感覺的,而可感覺的實體再分為永恆和可消滅的。可消滅的實體則為大眾都認知的實體,如動植物、土、水、火之類。這些實體都非永恆且可消滅。另一種實體則不運動、具抽象性。如形式和數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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