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元首
州元首(馬來語:,馬來語直譯為國家元首,語範的統一譯名是州長)是馬來西亞砂拉越、檳城、馬六甲和沙巴這四個州的元首的正式頭銜,由最高元首任命,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在馬來西亞,砂拉越、檳城、馬六甲和沙巴,這四個沒有世襲君主的州屬,由最高元首在諮詢該州首席部長的意見後任命。[1]州元首的尊稱是閣下(馬來語:),即英文稱謂的英語:。
法定職權
在上述四個「非世襲君主」州屬,州元首為該州之首腦,他的主要職權是任命立法議會議長()、行政議會或內閣首席部長(),並根據首席部長的建議任命行政議會或內閣的行政議員,此外,尚也包括在州內行使特赦權,以及根據榮譽制度法令授予勳章和冊封榮譽頭銜。[2]
州領導人兩制度
馬來西亞現行十三州之中,上述四個州屬的(非世襲)「州元首」和另九個州屬的「世襲君主」有幾個不同點:
- 州元首雖然是統治者理事會的成員,可是他不具備成為最高元首的條件,也沒有投票權。
- 州元首不是有關州屬的伊斯蘭教領袖。
語彙演變
在1976年以前,砂拉越、檳城和馬六甲元首的頭銜採用英語(沿革自殖民地時期的總督,在馬來語中是),馬來語為;沙巴元首的頭銜同樣採用英語,在馬來語中則是。[3]1959年,新加坡成立自治邦,新加坡元首同樣使用頭銜;1963-65年,新加坡成為馬來西亞的第14個州,沿用的頭銜。[4]由1976年開始,砂拉越、檳城、馬六甲和沙巴元首的馬來語頭銜統稱為,在英語中則依然是。[3][5]
馬來西亞華語規範理事會頒佈的統一譯名是州長,惟民間約定俗成的慣用語為州元首。[6]
现任州元首
以下列出上述四州的现任州元首:
州属 | 州元首 | 就任日期 | 前任元首 |
---|---|---|---|
马六甲 | 卡里耶谷 | 2004年6月4日 | 列表 |
檳城 | 敦阿都拉曼阿巴斯 | 2001年5月1日 | 列表 |
沙巴 | Juhar Mahiruddin | 2011年1月1日 | 列表 |
砂拉越 | 泰益瑪目 | 2014年3月1日 | 列表 |
參考资料
- . Malaysian Monarchy. [2011-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02).
- , [2013-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20)
- . WorldStatesmen.org. [2013-01-19].
- . WorldStatesmen.org. [2013-01-19].
- (PDF), [2013-01-2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14),
Throughout the Ordinance “Yang di-Pertua Negeri” substituted for “Governor” by virtue of G.N.S. 87 of 1965 and Enactment No. 17 of 1976.
- 蔡立人. . 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 2011-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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