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

新聞學,或译为报道学(日译)或言論學(韩译),是一種包含搜集、撰寫及報導新聞的學科。在廣義上,它亦包含了編輯和演示新聞專題的過程。新聞學在報業電視電台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各種傳播媒介上均起著重要的作用。多數的傳媒機構皆希望「先發制人」,爭先發佈資訊,而處於這種壓力下,傳媒機構通常會先對新聞進行編輯和校對,以使其內容符合該機構在準確性、素質和式樣等方面的標準。有很多傳媒機構均聲稱他們是政府機關和官員的監察者,由此監督政府對人民負責,並為這傳統感到自豪。但同時,批評者則對傳媒本身能否向大眾負責而提出質疑。[1]

二十年代初,傳統新聞工作者都是受僱的畢業於相關學士學位的專業人士。可是到了九十年代,隨著新聞製作數碼化及互聯網的普及程度日益上升,傳統、專業的新聞文化正在受到挑戰。民間記者的概念應運而生,網絡上的記者可以透過不同渠道來把自己製作的新聞發放,而不只限於透過專業的媒體渠道。

華盛頓郵報編輯菲尔·格雷厄姆形容以消息導向的新聞寫作是「歷史初稿」[2],因為每當重大歷史事件發生時,新聞工作者都把它們記錄下來,接著把該些專題報道在短時間內製成,而這與寫作歷史的初稿無異。

新聞製作

在美國,新聞是由媒體組織或是個人所製作。部落客多半也都是記者(不過也有例外)。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部落客若在著文介紹產品前,已有收到免費推廣用的產品,需要告知讀者其產品是廠商免費贈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及保護消費者[3]

假新聞是已知不真實,但又特定散發給大眾的消息,或是由不可靠的組織所製作的消息。假新聞很容易在社交媒體上傳播(例如假新聞網站)。讀者可以根據新聞是否由可靠的新聞機構發布來評估是否是假新聞。美國的可靠新聞機構會有編輯委員會,而且其編輯部門和廣告部門會有清楚的劃分。可靠的新聞機構或是其員工會屬於一個或多個專業組織,例如美國新聞編輯協會專業記者協會, 調查記者和編輯協會或是在線新聞協會。這些協會都有其成員必需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許多新聞機構也有其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記者的專業行為。一認認為纽约时报的標準和道德規範[4]是相當嚴謹的。

在記者寫作的時候,就會出現有關客觀及偏見的問題。有些報導是特意要表示作者自身的觀點,有些報導則是刻意比較中立及客觀的。在印刷版的報紙中,報導有其各自的版面,可以根據版面判斷報導是作者自身觀點或是較中立的描述。若在網路版的報紙中,上述版面的分界就不一定存在。讀者需要仔細根據其標題或是其設計元素,來瞭解作者意圖傳達個人觀點,或是要傳達中立的觀點。作者個人觀點一般會是由專欄作者寫作,或是在社论对页版的章節中。新聞特寫、封面新聞及资讯娱乐新聞一般不會是作者自身觀點。

根據羅伯特·W·麥切斯尼所述,民主國家健康的新闻需要提供當權者的意見,也需要提供想要執政者的意見,需要有各方面的意見,考慮所有人資訊的需求[5]

許多爭議的焦點是在記者是否應該是客觀或是中立的。記者是在一特定社會背景下產生新聞的人,自身也是其社會背景的一部份。記者遵守其職業道德守則,盡力呈現所有合法的觀點。

歷史

約翰·卡羅勒斯的《所有值得尊敬和值得紀念的新聞集》於1605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這被認為是第一份報紙。第一份成功的英文報紙,於1702至1735年出版。[6]巴西20世紀50年代報紙《政府卡里奧卡》(Diário Carioca)的改革通常稱為巴西現代新聞業的誕生。[7]

角色

沃尔特·李普曼,拍攝於1914年

1920年代時,現代的新聞才開始起步[8],作家沃尔特·李普曼和美國哲學家约翰·杜威曾針對在民主社會中新聞扮演的角色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其不同的哲學仍影響著在社會及國家當中,新聞所扮演的角色。

李普曼認為新聞記者扮演了大眾和政策訂定者之間的媒介(翻譯)。李普曼認為大眾無法評估現代社會中日益複雜的事務,因此需要中間人來過濾消息,新聞記者就是這個中間人,記錄政策訂定者之間傳遞的消息,萃取精華再提供給社會大眾。大眾可以透過選舉影響政府,政府會讓政府的權力繼續運作。李普曼的哲學是將社會大眾放在權力鏈的最下方,繼承從上層統治者提供的資訊

杜威的想法不同,杜威認為大眾不只可以瞭解政策訂定者提供的資訊,或是回應的訊息,並且政策需要以公眾討論的方式進行討論後才能進行決策。當問題徹底討論後,最佳的決策自然會浮現。杜威認為記者不能只是傳遞資訊,也需要權衡各政策施行後的結果,告知政策訂定者及社會大眾的。杜威的想法已或多或少的有實施,也就是community journalism

李普曼對新聞記者的概念較接近政府的立場。而杜威的論點較類似現代記者對其自身角色的認定,多少也是社會上期待新聞記者可以扮演的腳色。例如美國人會批評記者一些過度的行為,但仍期待記者可以作為公眾監督政府、企業及有力人士的守門人,告知大眾相關的資訊,以便進行決策。

Bill Kovach及Tom Rosenstiel propose曾在其著作《The Elements of Journalism》列出了一些新聞記者的行為守則[9]。因為新聞記者首要是要對大眾忠誠,因此新聞記者需要對社會大眾說實話,並且獨立的監督有權力的個人以及組織。新聞記者最重要的是基於查證的原則,提供社會大眾可靠的資訊。

報導

新聞寫作的過程採用5W1H分析法,即介定何時(when)、何地(where)、何人(who)、何事(what)、為什麼(why)和如何(how),以及介定該事件或趨勢的顯著性和效應。報章、電視、電台和雜誌,還有最近互聯網上的萬維網等媒體均涉及新聞寫作。 記者寫作並報道廣泛且多樣的題材,包括:

新聞的形式

新聞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對應不同的受眾。新聞是第四權,是看門狗,監督政府的施政。一份報紙中可能包括多不同形式的新聞。報紙、雜誌或是網站的各部份也可能是為了不同的受眾[10][11]

2013年11月攝影記者拍攝美國總統歐巴馬
2013年3月時,因為坦尚尼亞达累斯萨拉姆大樓倒毀事件,記者訪問政府官員

以下是一些新聞的形式:

  • 倡議新聞:新聞目的是為了倡議特定觀點,或是要影響受眾的看法。
  • 廣播新聞:為了廣播或是電視而作的新聞,可能是文字或是語音。
  • 公民新聞:參與式的新聞
  • 資料新聞:在數字及資料中找出故事的新聞,也利用數字及資料來說故事。資料記者會利用資料來支持其報導。這些報導也可能包括資料的使用或是誤用。美國新聞組織ProPublica就以資料新聞著名。
  • 無人機新聞:利用無人航空載具來捕捉新聞片段[12]
  • 刚左新闻:最早由亨特·斯托克顿·汤普森提出,是有高度個人風格的報導方式 [13]
  • 互動新聞:一種在網站上呈現的網路新聞方式
  • 调查报导:深度報導一些社會問題,一般目的是希望可以解決社會問題。
  • 攝影記者:透過影像傳達訊息,故事的報導方式。
  • 傳感器新聞:利用傳感器來作為新聞報導的基礎。
  • 媚俗小報:写作方式是轻松娛樂性的,一般认为比主流新闻合理性更低。
  • 黄色新闻(煽情主義):強調一些聳動的謠言或是聲明。

近來社交媒體的興起也引起有關新聞的探討,即重新将新闻报道视为一个过程,而不是将其归類于特定的新闻产品。以這個觀點來看,新闻报道是互動性的,由許多的作者、記者以及社會媒體大眾一起參與[14]

法律地位

記者會中的記者
2002年至2013年之間各國被傷害的記者人數[15]

各國政府對於新聞及記者的政策及管理方式不同,相關政策會決定記者可以研究或是撰寫報導的內容範圍,以及哪些媒體機構可以製作新聞。有些政府保證新聞自由,而有些國家嚴格的限制記者可以研究或是或是撰寫報導的內容範圍。

在許多國家中,記者有一般大眾沒有的特權,包括比較容易接觸到公眾事件、犯罪現場以及記者會,也可以和政府官員、社會名流以及大眾關注的人進行訪談。

以報導战争為主的記者(可能是國家和國家的戰爭,或是國內的暴動),常常不會受到政府的保護。在戰爭中被抓获或拘留的记者會視為是平民,送回到所屬國家。由於記者報導的內容有時是政府不希望公開的,因此世界各地的許多政府會給予记者恐吓,骚扰和暴力等干預手段[16]

來源的保密權

記者对消息來源保密的行为受法律保護。即使警察或檢察官要求,情報提供者的身份也是機密的。

美国州法院对消息来源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但在美国联邦法院调查时记者无权保護來源。一般而言聯邦法院不会強迫記者透露消息來源,只有法院尋求的信息是高度相關案件,也沒有其他的方式來獲得時才會強迫記者透露消息來源。記者拒絕作證会被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款或監禁。

以記者的角度來說,有需保密的消息來源也有其風險,因為無法確認消息是否屬實,若最後消息不實,可能會因此而破壞記者的信譽。

新闻学的分科

  • 理论新闻学
  • 实用新闻学
  • 历史新闻学
  • 新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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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播电视史
    • 广播电视业务
    • 广播电视播音

参看

參考資料

  1. "10 Most Censored Countries,"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 May 2012, page retrieved 23 May 2013.
  2. Who Said It First? Journalism is the ‘first rough draft of histo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by Jack Shafer, Slate (30 August 2010)
  3. .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5).
  4. .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9).
  5. McChesney, Robert W. . Journalism Practice. 2012-10-01, 6 (5-6): 614–626. ISSN 1751-2786. doi:10.1080/17512786.2012.683273.
  6. . Columbia.: University of Missouti Press: 1.
  7. Afonso de Albuquerque and Juliana Gagliardi. . Journalism Studies. 2011, 12 (1). doi:10.1080/1461670X.2010.511956.
  8. . [2018-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4).
  9. . Journalism.org. 2006-06-19 [2013-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 October 2013).
  10. Harcup 2009, p. 4.
  11. Gerald Stone, Kaye O’Donnell, K., & Stephen A. Banning (Winter/Spring 1997). "Public perceptions of a newspaper’s watchdog role". Newspaper Research Journal, 18(1-2), 86–102.
  12. Corcoran, Mark. .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21 February 2012 [25 March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8).
  13.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4 Octo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6).
  14. Robinson, Sue. . 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Monographs. 2011, 13 (3): 137.
  15. Gohdes, AR; Carey, SC. .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March 2017, 54 (2): 157–74. PMID 28546646. doi:10.1177/0022343316680859.
  16. .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018-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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