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
新聞學,或译为报道学(日译)或言論學(韩译),是一種包含搜集、撰寫及報導新聞的學科。在廣義上,它亦包含了編輯和演示新聞專題的過程。新聞學在報業、電視、電台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各種傳播媒介上均起著重要的作用。多數的傳媒機構皆希望「先發制人」,爭先發佈資訊,而處於這種壓力下,傳媒機構通常會先對新聞進行編輯和校對,以使其內容符合該機構在準確性、素質和式樣等方面的標準。有很多傳媒機構均聲稱他們是政府機關和官員的監察者,由此監督政府對人民負責,並為這傳統感到自豪。但同時,批評者則對傳媒本身能否向大眾負責而提出質疑。[1]
二十年代初,傳統新聞工作者都是受僱的畢業於相關學士學位的專業人士。可是到了九十年代,隨著新聞製作數碼化及互聯網的普及程度日益上升,傳統、專業的新聞文化正在受到挑戰。民間記者的概念應運而生,網絡上的記者可以透過不同渠道來把自己製作的新聞發放,而不只限於透過專業的媒體渠道。
前華盛頓郵報編輯菲尔·格雷厄姆形容以消息導向的新聞寫作是「歷史初稿」[2],因為每當重大歷史事件發生時,新聞工作者都把它們記錄下來,接著把該些專題報道在短時間內製成,而這與寫作歷史的初稿無異。
新聞製作
在美國,新聞是由媒體組織或是個人所製作。部落客多半也都是記者(不過也有例外)。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部落客若在著文介紹產品前,已有收到免費推廣用的產品,需要告知讀者其產品是廠商免費贈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及保護消費者[3]。
假新聞是已知不真實,但又特定散發給大眾的消息,或是由不可靠的組織所製作的消息。假新聞很容易在社交媒體上傳播(例如假新聞網站)。讀者可以根據新聞是否由可靠的新聞機構發布來評估是否是假新聞。美國的可靠新聞機構會有編輯委員會,而且其編輯部門和廣告部門會有清楚的劃分。可靠的新聞機構或是其員工會屬於一個或多個專業組織,例如美國新聞編輯協會、專業記者協會, 調查記者和編輯協會或是在線新聞協會。這些協會都有其成員必需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許多新聞機構也有其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記者的專業行為。一認認為纽约时报的標準和道德規範[4]是相當嚴謹的。
在記者寫作的時候,就會出現有關客觀及偏見的問題。有些報導是特意要表示作者自身的觀點,有些報導則是刻意比較中立及客觀的。在印刷版的報紙中,報導有其各自的版面,可以根據版面判斷報導是作者自身觀點或是較中立的描述。若在網路版的報紙中,上述版面的分界就不一定存在。讀者需要仔細根據其標題或是其設計元素,來瞭解作者意圖傳達個人觀點,或是要傳達中立的觀點。作者個人觀點一般會是由專欄作者寫作,或是在社论对页版的章節中。新聞特寫、封面新聞及资讯娱乐新聞一般不會是作者自身觀點。
根據羅伯特·W·麥切斯尼所述,民主國家健康的新闻需要提供當權者的意見,也需要提供想要執政者的意見,需要有各方面的意見,考慮所有人資訊的需求[5]。
許多爭議的焦點是在記者是否應該是客觀或是中立的。記者是在一特定社會背景下產生新聞的人,自身也是其社會背景的一部份。記者遵守其職業道德守則,盡力呈現所有合法的觀點。
歷史
約翰·卡羅勒斯的《所有值得尊敬和值得紀念的新聞集》於1605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這被認為是第一份報紙。第一份成功的英文報紙,於1702至1735年出版。[6]在巴西20世紀50年代報紙《政府卡里奧卡》(Diário Carioca)的改革通常稱為巴西現代新聞業的誕生。[7]
角色
1920年代時,現代的新聞才開始起步[8],作家沃尔特·李普曼和美國哲學家约翰·杜威曾針對在民主社會中新聞扮演的角色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其不同的哲學仍影響著在社會及國家當中,新聞所扮演的角色。
李普曼認為新聞記者扮演了大眾和政策訂定者之間的媒介(翻譯)。李普曼認為大眾無法評估現代社會中日益複雜的事務,因此需要中間人來過濾消息,新聞記者就是這個中間人,記錄政策訂定者之間傳遞的消息,萃取精華再提供給社會大眾。大眾可以透過選舉影響政府,政府會讓政府的權力繼續運作。李普曼的哲學是將社會大眾放在權力鏈的最下方,繼承從上層統治者提供的資訊
杜威的想法不同,杜威認為大眾不只可以瞭解政策訂定者提供的資訊,或是回應的訊息,並且政策需要以公眾討論的方式進行討論後才能進行決策。當問題徹底討論後,最佳的決策自然會浮現。杜威認為記者不能只是傳遞資訊,也需要權衡各政策施行後的結果,告知政策訂定者及社會大眾的。杜威的想法已或多或少的有實施,也就是community journalism。
李普曼對新聞記者的概念較接近政府的立場。而杜威的論點較類似現代記者對其自身角色的認定,多少也是社會上期待新聞記者可以扮演的腳色。例如美國人會批評記者一些過度的行為,但仍期待記者可以作為公眾監督政府、企業及有力人士的守門人,告知大眾相關的資訊,以便進行決策。
Bill Kovach及Tom Rosenstiel propose曾在其著作《The Elements of Journalism》列出了一些新聞記者的行為守則[9]。因為新聞記者首要是要對大眾忠誠,因此新聞記者需要對社會大眾說實話,並且獨立的監督有權力的個人以及組織。新聞記者最重要的是基於查證的原則,提供社會大眾可靠的資訊。
報導
新聞寫作的過程採用5W1H分析法,即介定何時(when)、何地(where)、何人(who)、何事(what)、為什麼(why)和如何(how),以及介定該事件或趨勢的顯著性和效應。報章、電視、電台和雜誌,還有最近互聯網上的萬維網等媒體均涉及新聞寫作。 記者寫作並報道廣泛且多樣的題材,包括:
新聞的形式
新聞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對應不同的受眾。新聞是第四權,是看門狗,監督政府的施政。一份報紙中可能包括多不同形式的新聞。報紙、雜誌或是網站的各部份也可能是為了不同的受眾[10][11]
以下是一些新聞的形式:
- 倡議新聞:新聞目的是為了倡議特定觀點,或是要影響受眾的看法。
- 廣播新聞:為了廣播或是電視而作的新聞,可能是文字或是語音。
- 公民新聞:參與式的新聞
- 資料新聞:在數字及資料中找出故事的新聞,也利用數字及資料來說故事。資料記者會利用資料來支持其報導。這些報導也可能包括資料的使用或是誤用。美國新聞組織ProPublica就以資料新聞著名。
- 無人機新聞:利用無人航空載具來捕捉新聞片段[12]
- 刚左新闻:最早由亨特·斯托克顿·汤普森提出,是有高度個人風格的報導方式 [13]
- 互動新聞:一種在網站上呈現的網路新聞方式
- 调查报导:深度報導一些社會問題,一般目的是希望可以解決社會問題。
- 攝影記者:透過影像傳達訊息,故事的報導方式。
- 傳感器新聞:利用傳感器來作為新聞報導的基礎。
- 媚俗小報:写作方式是轻松娛樂性的,一般认为比主流新闻合理性更低。
- 黄色新闻(煽情主義):強調一些聳動的謠言或是聲明。
近來社交媒體的興起也引起有關新聞的探討,即重新将新闻报道视为一个过程,而不是将其归類于特定的新闻产品。以這個觀點來看,新闻报道是互動性的,由許多的作者、記者以及社會媒體大眾一起參與[14]。
法律地位
各國政府對於新聞及記者的政策及管理方式不同,相關政策會決定記者可以研究或是撰寫報導的內容範圍,以及哪些媒體機構可以製作新聞。有些政府保證新聞自由,而有些國家嚴格的限制記者可以研究或是或是撰寫報導的內容範圍。
在許多國家中,記者有一般大眾沒有的特權,包括比較容易接觸到公眾事件、犯罪現場以及記者會,也可以和政府官員、社會名流以及大眾關注的人進行訪談。
以報導战争為主的記者(可能是國家和國家的戰爭,或是國內的暴動),常常不會受到政府的保護。在戰爭中被抓获或拘留的记者會視為是平民,送回到所屬國家。由於記者報導的內容有時是政府不希望公開的,因此世界各地的許多政府會給予记者恐吓,骚扰和暴力等干預手段[16]。
新闻学的分科
參考資料
- "10 Most Censored Countries,"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 May 2012, page retrieved 23 May 2013.
- “Who Said It First? Journalism is the ‘first rough draft of histo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by Jack Shafer, Slate (30 Augus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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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Chesney, Robert W. . Journalism Practice. 2012-10-01, 6 (5-6): 614–626. ISSN 1751-2786. doi:10.1080/17512786.2012.683273.
- . Columbia.: University of Missouti Press: 1.
- Afonso de Albuquerque and Juliana Gagliardi. . Journalism Studies. 2011, 12 (1). doi:10.1080/1461670X.2010.51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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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cup 2009, p. 4.
- Gerald Stone, Kaye O’Donnell, K., & Stephen A. Banning (Winter/Spring 1997). "Public perceptions of a newspaper’s watchdog role". Newspaper Research Journal, 18(1-2), 86–102.
- Corcoran, Mark. .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21 February 2012 [25 March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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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hdes, AR; Carey, SC. .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March 2017, 54 (2): 157–74. PMID 28546646. doi:10.1177/0022343316680859.
- .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018-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