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从哲
方從哲(?-1628年),字中涵,直隸大興縣(今北京市)人,錦衣衛籍,祖籍浙江德清縣,明朝政治人物,萬曆癸未進士,仕至內閣首輔。
方從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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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 | ||
籍貫 | 直隸大興縣 祖籍浙江德清縣 | |
字號 | 字中涵 | |
諡號 | 文端 | |
出生 | 生年不詳 | |
逝世 | 崇禎元年(1628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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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曆十一年(1583年)登癸未科進士,曾官国子监司业、祭酒,請罷矿税。得罪司礼监秉笔太监田义,放歸。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叶向高举荐方从哲出任礼部右侍郎。同年九月,與吴道南同加礼部尚书、東阁大学士[1],多次上书言事,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努爾哈赤号后金国汗,建元天命。方从哲疏请曰:“今缺饷至于数月,诸军饥不得食,寒不得衣。……宜速发内帑数十万,先尽该镇,次及九边,用以抒燃眉之忧。”但神宗不納。從哲獨相七年,雖然不乏上疏力言國事,但往往只著重於名義上的爭取,實將順從皇帝的意思,終庸庸無所匡救。
光宗時,方从哲任內閣首輔,將李可灼帶進宮內任鴻臚寺丞,進呈紅丸,皇帝吃了一丸之後,直呼“忠臣!忠臣!”下午三時復進一丸,九月一日五更時暴斃,在位僅二十九天。這是明朝著名的紅丸案。禮部尚書孫慎行聲討方從哲與李可灼。方從哲為了脫罪,說「李可灼沒有罪,給皇帝治病就該賞銀。」定調為「進藥不效,但亦臣愛君之意」。
泰昌元年(1620年)十一月三、二十日,连续两次上书乞休。熹宗慰留之。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李可灼發戍邊疆。天啟年間,徐大化请起從哲,但從哲不出。崇祯元年(1628年)卒。赠太傅,谥文端。
家族
长子方世鸿,廕尚寶司丞。其人不学无术,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狎妓时涉入妓女坠马事件。被巡城御史薛贞弹劾。从哲上疏請辭,得到神宗慰留[2]。
参考文献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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