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價值

在西方哲学等人文科学上,普世价值英語:)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出于人类的良知与理性之价值观念,是人类普遍认可的共同价值。

普世價值的定義

即是“人類普遍認可的共同價值”。有益的事物就有價值,對人類普遍有益的事物就是普世價值。普世價值也叫普適價值。普世價值涉及到两重含义。

第一,为大家所“發現”的普世價值。以賽亞·柏林的定义是“普世價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絕大多數地方和情況下、在幾乎所有的時間裏、實際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為中明确表现出来的价值……”。[1]

第二,为所有人有“理由”相信的普世價值。阿馬蒂亞·森认为當莫罕達斯·甘地認為「非暴力」是普世價值时,他主張所有的人都有理由相信非暴力的价值,並非所有的人目前正在相信非暴力的价值。[2]許多不同的東西都被认為是普世價值,例如对快乐的追求[3]民主[4]等。

关于是否存在普世價值、如果存在的话什么是普世價值的问题,跨越了包括心理學政治學哲學在内的一些領域。

各領域的觀點

哲學觀點

哲學上对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價值論價值观上,但在倫理学美學政治哲學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倫理学觀點

归结主义英語:)认为只有产生具普世价值结果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5] 功利主義認為,快樂痛苦是唯一具有普遍意义上內在價值的事物。

心理学觀點

施瓦茨(Shalom H. Schwartz)与一些心理学同事们对普世價值進行了實證研究,調查普世價值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又是哪些。施瓦茨定義的“價值”是那些“影響人們選擇行为和評價事件方式的令人向往的觀念”。[6]他假说的普遍價值將涉及到三個不同類型的人类的需要:生理需求,社會統籌的需要,以及与福利和群體生存相關的需求。包括在44個國家对不同文化的超過25000人问卷在内的一系列的研究,施瓦茨的結果是,存在着十種不同類型的56种具體的普遍價值:[7]

  • 安全:强壮的肉体以避免疾病和天敌的伤害以及更高效地获取物质、繁殖后代。清潔,家庭安全,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報恩,健康,歸屬感。
  • 享樂:拥有生存必需的物质,如食物和财富,作为快樂享受生活的保障。
  • 權力:權威,領導地位,主導地位。
  • 成就:成功,能力,雄心,影響力,智慧,自尊。
  • 刺激:大膽刺激的行为,多樣的生活,精彩的生活。
  • 自主:創造力,自由,獨立,好奇心,選擇自己的目標。
  • 普世性(道德):博大胸懷,才智,社會公正,平等,和平,美麗,與自然的融和,对環境的保護,內心的和諧。
  • 慈善:樂於助人,誠實,寬容,忠誠,責任,友誼。
  • 傳統:生活中的自我定位,謙讓,虔诚,尊重傳統,平和。
  • 社会整合:自律,服從。

施瓦茨还测试了“灵性”这个类型,也就是“生命的意义”,但发现并不具有普世性。[8]

政治学和法学觀點

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英語:)及其衍生开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为只有当公平、道德和公正这些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法律才可以被执行。[9]在法律实践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过法治法治国的概念体现出来。法治可分为狭义法治和实质法治;狭义的(英語:)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实质的(英語:)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包括自由、人权和民主在内的个人實質性權利。[10]实质法治的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賦人權,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尽管在学术界狭义法治比实质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但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上,宪政国家的宪法普遍包括了人权法案,因而实质法治得到事实上的广泛的确认。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实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并成为民主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基础,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宪政。[11]自由、人权和民主正是通过憲政和法治被认为是普世價值,但是“普世價值”不能簡單的等同於“普世制度”或者“普世體制”。

争议與批判

普世价值最基本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普世价值,其中以道德普遍主義道德相對主義之争具代表性。第二类争议是哪些該算作普世价值,比如:有人認爲叢林法則自然競爭也應該算作普世價值的一部分,有人認為其為普遍原則、但不是普世價值。宗教界人士則認爲神學觀點也是普世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有人則認為其為絕對真理(就信仰者而言)、但不是普世價值(相對於民主等非宗教概念而言)。

中国大陆学界在普世价值是否存在、普世价值的存在基础及普世价值的内涵这些问题上,尚有争议。

2007年紀錄片系列《為什麼要民主?》中的俄羅斯紀錄片《俄國式民主》,探討蘇聯解體之後的俄羅斯民主政治會走到什麼方向,核心問題是:「民主是普世價值嗎?民主只有一種型態嗎?人民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要不要民主』、『要哪一種民主』嗎?」

2011年1月19日,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部名譽教授徐勝(Sung Suh)說,唯有超克西方普世人權和日本亞洲主義的虛偽意識,徹底清理日本對東亞民眾侵略殖民的歷史並追究其責任,才能完成東亞民眾去殖民的課題,實現東亞民眾共同的和平未來,實現有普遍意義的東亞人權[12]。2013年8月15日,徐勝說,西方所講的普世價值,向來就是雙重標準;「文明」與「野蠻」的二元對立法,正是西方帝國主義國家合理化對外侵略所提出的論調,以文明的高度否定受侵略者的人格與尊嚴,將受侵略者視為野蠻的奴隸、只能受文明人支配,以美國對待伊斯蘭世界為例,「美國一口說普世價值,另一方面卻又在這些地區蹂躪人權」;他主張:「我們必須重建一個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普世價值」[13]

2013年6月13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董事李世默說:「民主政治对西方的崛起和现代世界的诞生,居功至伟;然而,很多西方精英把某一种民主形式模式化、普世化,这是西方当前各种病症的病灶所在。如果西方的精英不是把大把时间花在向外国推销民主上,而是更多关心一下自身的政治改革,恐怕民主还不至于像今天这样无望。……共产主义和选举民主制,都是基于普世价值的『元叙事』;在20世纪,我们见证了前者因极端教条而失败;到21世纪,后者正重蹈同样的覆辙。……共产主义和民主可能都是人类美好的追求,但它们普世化的教条时代已经过去,我们的下一代不需要被灌输说『世界上只有一种政治模式,所有社会都只有一种归宿』。多元化正在取代普世化。」[14]

2013年8月,香港明鏡月刊》第43期刊出了據說是中共中央“九號文件”的全文,內文宣稱“在西方國家經濟、軍事、科技長期占優勢的情況下,這些論調(宣揚普世價值)具有較強的迷惑性、欺騙性,目的在於混淆西方價值觀與我們宣導的價值觀的本質區別,最終用西方價值觀取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15]但原文出处并未得到证实。

2014年4月,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周新城說,普世價值是「在歷史上沒有,現在也沒有,將來更不會有」的事物,提出普世價值來論證改革必要性的人「先設定一個『普世價值』的框子,然後按照這個框子來設計改革方案」,這些人實際上是在設置一個誘導人們走資本主義道路的「陷阱」[16]

2015年12月,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鄭永年認為,普世價值是帶有侵略性的政治口號,並在世界各地釀成災難後無法收拾[17]

2016年2月,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副會長辛旗說:「地理大發現以後,人類進入了全球性殖民貿易時代,資本主義率先在歐洲大地上誕生,經歷了野蠻的原始積累之後,逐步發展為更高階段的壟斷資本主義金融資本主義。這個過程中,由其所確立的以資本為導向的西方文明衝破國家和民族的邊界,以成功者自居,審視和批判其他文明,推行其所謂的『普世價值』,貶損、衝擊其他非西方文化體系和價值觀念。人們所看到的,不是不同文明的交匯、共榮,而是西方文明對其他文明的壓制和征服,全球化成了『美國化』、『西方化』和『資本主義化』。這種狹隘的理念和偏執的做法帶來的後果是災難性的,人類文化、文明的多樣性受到極大傷害。」[18]

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杨光斌說,自由主義民主是在一定歷史和社會條件下,在基督教文明體系中形成的價值理念和政治制度;把自由主義民主當作普世價值,是20世紀末西方國家基於歷史終結論炮製的一種說辭,與19世紀西方建立殖民體系時提出的白人優越論是同一個性質;而历史终结论的实质仍是以西方政治文明终结其他文明,还是白人优越论式的“文明的傲慢”,著名国际政治学者漢斯·摩根索把这样的“普世主义”视为“民族主义化的”。他說,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企图唯我独尊、贬低其他文明和民族、建立单一文明一统天下的“普世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正如塞缪尔·P·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所说,西方文化的普世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在道德上是立不住的、在实践上是危险的[19]

2018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刊《求是》发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一文,提到,有人在热炒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无用论”的同时,把西方制度模式说成是“普世价值”,凡是符合西方标准的就是好的,凡是不符合的就起劲地妖魔化。这种被政治利用的“普世价值”等为错误思潮,是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20]

参见

参考文献

引用

  1. Jahanbegloo 1991, p. 37
  2. Sen 1999, p. 12
  3. Mason 2006
  4. Sen 1999
  5. Pettit 1996, p. 303
  6. Schwartz & Bilsky 1987, p. 550
  7. Schwartz 1994
  8. Schwartz 1992
  9.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in 13 volumes), 2nd Ed., edited by Jeffrey Lehman and Shirelle Phelps. Publisher: Thomson Gale, 2004. ISBN 978-0-7876-6367-4.
  10. Craig, Paul P. . Public Law. 1997: 467.
  11. Philip P. Wiener, 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Studies of Selected Pivotal Ideas" 存檔,存档日期2006-06-23., (David Fellman, "Constitutionalism"), vol 1, p. 485, 491-92 (1973-74) ("Whatever particular form of government a constitution delineates, however, it serves as the keystone of the arch of constitutionalism, except in those countries whose written constitutions are mere sham. Constitutionalism as a theory and in practice stands for the principle that there are—in a properly governed state—limitations upon those who exercise the powers of government, and that these limitations are spelled out in a body of higher law which is enforceable in a variety of ways, political and judicial. This is by no means a modern idea, for the concept of a higher law which spells out the basic norms of a political society is as old as Western civilization. That there are standards of rightness which transcend and control public officials, even current popular majorities, represents a critically significant element of man's endless quest for the good life.")
  12. 徐勝(曾健民譯). . . 台北: 聯經出版. 2012年5月: 1-20. ISBN 978-957-08-3998-2.
  13. 張方遠. . 中國時報. 2013-08-27 [2015-01-10] (中文(台灣)‎).
  14. 李世默. . 环球时报. 2013-06-20 [2015-09-07] (中文(台灣)‎).
  15. . 明鏡月刊. 2013-08-20 [2015-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5).
  16. 周新城. . 人民網. 2014-04-28 [2015-03-13] (中文(台灣)‎).
  17. 劉波. . 金融時報中文網. 2015-12-07 [2016-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4).
  18. 辛旗. . 中評社. 2016-03-25 [2016-09-04] (中文(香港)‎).
  19. 杨光斌. . 《求是》2016年第19期. 2016-09-30 [2016-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26) (中文(简体)‎).
  20. 秋石. . 求是. 2018-06-15 [2018-06-20].

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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