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是在冷战末期由北约华约两大军事集团共同制定的一项旨在削减双方在欧洲地区常规武装力量的条约。条约由北约组织华约组织的22国首脑于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签署。条约内容由“序言”、“23条正文”和分别涉及“武器类型”、“削减方法”、“情报交换”、“核查措施”及“联合协商小组”等问题的8项议定书组成。1992年11月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1]

Treaty on Conventional Armed Forces in Europe
《歐洲常規武装力量條約》
歐洲常規武装力量條約簽署國
簽署日1990年11月19日 (1990-11-19)
地點 法國 巴黎
生效日1992年7月17日
生效條件北約華約成員國批准
失效日2007年4月26日 (2007-04-26)
簽署者

成员国

目前包括俄罗斯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克兰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美国英国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挪威荷兰卢森堡意大利冰岛希腊德国法国丹麦加拿大比利时

2007年7月14日,俄羅斯宣佈暫停履行《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至2007年12月11日[2]

补充和修改

条约签署后曾作过多次补充和修改[1]

  • 《关于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兵力谈判的结束文件》,又简称为《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员额协定》:于1992年7月10日签署,作为《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的补充,进一步确定了各缔约国在欧洲地区的兵力限额。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修改协定》:于1999年11月19日签署,该协定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以国家限额和领土限额取代了集团对集团的模式;修改协定将条约适用的地理范围重新做了界定,还对可部署的坦克装甲车火炮三大类地面武器的限额重新作出了规定。

参考文献

  1. 杨铁虎. . 《人民网》军事频道. 2006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年8月28日).
  2. Kramer, Andrew. . New York Times. July 14, 2007 [2007-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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