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标准简称最高法高法院,亦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最高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庭应当悬挂国徽;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徽

主要领导
院长 周强 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8) 贺 荣 一级大法官
李少平 二级大法官
姜 伟 二级大法官
陶凯元 二级大法官
高憬宏 二级大法官
杨万明 二级大法官
杨临萍 二级大法官
贺小荣 二级大法官
政治部主任 马世忠
纪检监察组长 刘海泉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部级)(2) 刘贵祥 二级大法官
沈 亮 二级大法官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行政级别 副国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高法院纪检监察组
联络方式
办公一区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 100745
 電話號碼 总机:+86 (0)10 67550114
举报:+86 (0)10 67556131
办公二区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政编码 100062
办公三区
 实际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邮政编码 100164
官方外网首页 www.court.gov.cn
影像资料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正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政治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1954年9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1956年4月至6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和山西太原开庭,审判45名侵华日军战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审理西藏地区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后于1965年撤销并改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设立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开庭,审判该案主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离[1]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第一、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2]。至此,全国除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覆盖,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审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国际商事法庭[3]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下列职责[4]

  1.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 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4.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5. 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6. 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 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8.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9.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 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1.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2.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3. 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4.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5.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6. 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7. 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8. 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19.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20. 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21. 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为正司局级。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下列机构:

业务决策机构

咨询议事机构

内设机构

巡回法庭

国际商事法庭

知识产权法庭

  • 知识产权法庭

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企业单位

历任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规章制度

审判解释

审判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中国内地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而狭义的“法律解释”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职务序列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二十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站,对社会公开全国人民法院审判与司法执行相关信息。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院公报和网站公开了一系列的指导案例,这个制度的目的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21批共112个指导案例。

参考文献

  1.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7).
  2. . 新华社. 2016-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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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北京. [2019-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中文(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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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59年4月28日《人民日报》第1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号,1965年1月4日《人民日报》第1版
  10.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21日《人民日报》第2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78年3月6日《人民日报》第2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1983年6月21日《人民日报》第1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1988年4月10日《人民日报》第1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3年3月29日《人民日报》第1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8年3月18日《人民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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