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優待條件

《清室優待條件》,亦稱《優待清室條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後,清朝政府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擬定的關於清朝皇室退位後的相關保護措施之協議文件。

簡介

1911年10月革命黨發動武昌起義,11月清朝的總理大臣袁世凱率領北洋軍拿下漢陽,12月在英國使節朱邇典的促成下,袁世凱開始與革命黨談判,是為南北議和,革命黨與北洋軍達成協議,倘若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將由袁世凱為第一任中華民國大總統。1月20日產出了《清室優待條件》,此時北洋軍與革命黨都希望清室退位,但遭恭親王溥偉、輔國公載澤覺羅良弼等強烈反對,1912年1月26日段祺瑞率北洋軍將領四十餘人聯名發布電報要求清室退位,2月2日時已有五十位將領連署,故稱《北洋五十將乞共和電》;2月4日,段祺瑞聯合另外八名將領發出《乞共和第二電》,聲言「謹率全軍將士入京,與王公剖陳利害」,威脅京師王公性命,終於使隆裕太后被迫接受條件。

經過兩方代表的協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函送有關清朝皇帝退位的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由隆裕太后宣佈,次日宣統帝頒布退位詔書,清朝正式滅亡,但是在内廷依然保持着一个清王朝殘存下来的遜清皇室小朝廷。虽然这份文件提出的条件非常优渥,但民国政府并未遵守该文件,如第二年起就一直拖欠四百万两白银的岁用。此優待條件於1924年在北京政变中被馮玉祥撕毁,馮玉祥控制的北京政府發佈《修正清室優待條件》,此後宣統帝被废除皇帝称号。

清室優待條件內容

1912年2月12日宣佈的《清室優待條件》内容如下: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下:

  • 一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 二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 ,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 三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 四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 五 德宗陵寢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並由中華民國支出。
  • 六 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 七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 八 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 一 「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 二 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 三 「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 四 「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 一 與漢人平等。
  • 二 「保護其私有財產」。
  • 三 「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 四 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 五 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 六 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 七 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1924年11月5日馮玉祥將遜帝皇室逐出紫禁城時,以民國政府的名義、以遜帝自願的理由發佈了《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實際將原《清室優待條件》中保留“小朝廷”的條件廢除。修正條文包括:

  • 第一條 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 第三條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 第四條 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為保護;
  • 第五條 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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