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變法

熙寧變法,又作王安石變法熙豐變法,指北宋大臣王安石推动的、並由宋神宗推行的新政,旨在消除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國庫的收入,但是在施行過程中對人民造成了很多額外負擔,並遭到保守派旧党的激烈反對,造成了新舊黨爭。新法最終一度被廢除,但一些好的措施最終还是保留了下来,直至宋朝滅亡。

背景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續膨胀:真宗景德年间(1004年-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年-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1],導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而「班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横赐」,保守主義盛行,不得不與豪强地主妥協,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土地兼併令農民轉職軍旅,使得軍隊人數激增。北宋初年給予軍、公人員極大優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對外方面,對西夏等國的戰爭仁宗庆历年间(1041年-1048年)軍隊人數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軍事費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2]。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3],「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4]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岁入达一亿一千六百一十三万之巨,官费、军费等支出却达一亿二千零三十四万,很明顯是入不敷出;使得國庫空虛,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沉重。真宗朝有李顺张余等领导益州贼乱,之後持續爆發小規模的匪乱,“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5]

北宋歲入歲出表 (單位:匹貫石両[lower-alpha 1]
歲入歲出
1021(天禧五年) 150,850,100 126,775,200
1048(慶曆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049(皇祐元年) 126,251,964 126,251,964
1065(治平二年) 116,138,405 131,864,452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6]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7]同年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神宗,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彈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均输法,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於恕乎!」;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司馬光:「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司馬光與王安石完全決裂,司馬光辭官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鑑》。

具体内容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細項如下:

經濟方面

制置三司條例司
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類似現代的財政部,並將之地位提升)。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資。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税捐)負擔。
青苗法
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青苗法針對「兼併之家」趁農民青黃不接時發放高利貸,從中盤剝的狀況。由各縣政府每年分夏秋兩次貸款或糧食給農村主戶(自耕農),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額,半年後加利息二分(20%)歸還。出發點是企圖以政府高利貸抵制民間高利貸,但措施過於簡單化--採用「散俵」「抑配」的辦法,帶有強制性,對不想借貸的農戶來講,無形是多了一種變相的稅收,可謂利弊參半。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類似地方稅的一種,但是專用於水利)
免役法
又稱「募役法」,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先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宋代職役名目繁多,主要由主戶中的上三等戶承擔,但實施中下等戶的稍富裕者無不充役,往往被職役壓得傾家蕩產,於是形成應役人戶千方百計逃避職役,「貧者不敢求富」的反常現象。免役法針對這種狀況,提出「使民出錢僱役」的改革方案:
  1. 凡當役人戶按戶等高低出錢僱役--謂之「免役錢」;
  2. 凡有產業物力者而不承擔職役的人戶出錢助役--謂之「助役錢
  3. 州縣政府所需役錢按僱役多少而定,在此數額以外多徵兩成(20%)--謂之「免役寬剩錢
方田均稅法
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類似土地稅)。
市易法
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針對商業行為中存在的市無定價,富商大賈從中操縱獲利的狀況,在京師開封設立市易務,管理市場,物價賤時增價收購,物價貴時減價出售,並要商人以產業作抵押,向市易務貸款,年利二分(20%)。以後在幾十個大城市均設立市易務,並將開封市易務升格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這一辦法把商富大賈的商業利益加以分割,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軍事方面

保甲法
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此制度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相当于现代的民兵制度。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置將法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各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類似現代士官制度)。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集中式生產的專業兵工廠)。

教育方面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时考试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召试赐第。其中学行卓异者,可直接被推荐给中书省,由中书省任官。始入太学者为外舍,通过考试依次升降舍。考试中弥封、誊录如科举制。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即死记硬背之道理)、存進士,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

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對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急於求成,利弊互見,並遭到許多守舊官員反對。王安石又自視過高,不願接納別人的意見。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

韓琦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神宗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

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

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诗:「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同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現於天,曹太皇太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问世事,之後繼續由神宗執行變法。

罷新法

元豐八年(1085年),支持變法的神宗病逝。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軾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熙寧變法”以司馬光的“元祐更化”結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死。史載王安石退居金陵時“聞朝廷變其法,夷然不以爲意;及聞罷助役,復差役,愕然失聲曰:‘亦罷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終不可罷也。’”[8]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蘇軾在反對免役法時說,“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終為天下所可常行”;還說“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於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樂……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聖觀”,但是後來蘇軾又認為免役法確實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餘年後元祐更化時,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他說“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9]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凡熙宁以来政事弗便者,次第罢之”[10]。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宣仁太后死後,哲宗親政,隨即廢除舊法,恢復神宗的新法,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失敗主因

從各項經濟上改革內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實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時人抨擊。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不能完全推到守舊派反對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檢討。下列可就五方面論之:

  • 政策未能對症下藥:王安石鑑於慶曆新政的失敗原因在於官僚集團的反對,改革不及於官僚體制。因此王安石的變法所針對的只是皮毛,遠未到核心問題——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則是因為冗官。財政問題解決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針對支出太多問題,反而是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如此則不能解決財困。又如軍事改革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非針對到宋朝的軍事死穴——強幹弱枝重文輕武政策。不过元丰官制改革重点在解决兼职暂代导致的冗官问题,此由神宗推行,效果不大。
  • 政策本身之缺點:如青苗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這還談什麼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負擔的。
  • 托古改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祿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於先王之農為兵,市易法比於漢之平準。古今風俗不同,環境各異,源於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時合宜。
  • 剛愎自用:王安石性剛,與神宗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此外因有皇帝的加持,王安石得以執行新法,便貶謫反對其新法的大臣。創行變法之初,司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過,自信太厚,王安石覆書抗議,深不以為然,二人本是極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從此畫地絕交。
  • 任用非人:王安石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投機份子(?)章惇呂惠卿李定之流,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質。
  • 宋神宗决心动摇

历代评价

明代楊慎的《丹鉛总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贽评价:「(王)安石欲益反损,使(宋)神宗大有为之志,反成纷更不振之弊。此胡为者哉?是非生财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财之罪也!」[11]

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以為「荊公之時,國家全盛,熙河之捷,擴地數千里,開國百年以來所未有者。南渡以後,元祐諸賢之子孫,及之門人故吏,發憤於當禁之禍,以攻蔡京為未足,乃以敗亂之由,推原於荊公,皆妄說也。其實徽欽之禍,由於蔡京。蔡京之用,由於溫公。而龜山之用,又由於蔡京,波瀾相推,全與荊公無涉。」

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青苗法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后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于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云。」,「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宋史》載:「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歲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12]王曾瑜則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13]

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接受记者访问时,曾引用王安石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14],来表明他实行改革的决心[15]

年表

下表中碧綠色為新黨變法派)得勢時期,紅色為旧党守舊派)主政時期:

神宗 1067年
治平4年)
1月:英宗崩。神宗即位。
9月:王安石翰林學士。
1069年
熙寧2年)
2月:王安石参知政事副宰相),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着手進行改革。
7月:實行均輸法
9月:實行青苗法
11月:實行農田水利法(實行淤田法)。
1070年
熙寧3年)
3月:改革貢舉法
5月:廢除制置三司條例司
12月:實行保甲法王安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
1071年
熙寧4年)
10月:實行募役法于太学实行三舍法
1072年
熙寧5年)
3月:實行市易法
4月:司馬光前往洛陽。
5月:實行保馬法
8月:實行方田均稅法
1074年
熙寧7年)
4月:王安石宰相職。轉知江寧府
1075年
熙寧8年)
8月:王安石復任宰相
1076年
熙寧9年)
10月:王安石轉知江寧府
1080年
元丰3年)
6月:元丰改制開始
1082年
元丰5年)
5月:元丰改制完成
哲宗 1085年
元丰8年)
3月:神宗崩,哲宗即位,宣仁聖烈皇后攝政。元祐更化開始。
5月:司馬光尚書左僕射門下侍郎宰相)。
7月:廢除保甲法
8月:廢除市易法
10月:廢除方田均稅法
1086年
元祐元年)
1月:廢除募役法
2月、司馬光任尚書左僕射宰相)。
4月:王安石去世
8月:廢除青苗法
9月:司馬光去世
1093年(元祐8年) 9月:宣仁聖烈皇后去世,哲宗親政。紹聖紹述開始。
1094年
紹聖元年)
2月:復行新法。
徽宗 1100年
元符3年)
1月:哲宗崩,徽宗即位,欽聖獻肅皇后聽政。
7月:同時啟用新舊兩黨人士試圖重整融合朝中和諧。
1101年
建中靖国元年)
1月:欽聖獻肅皇后去世,徽宗親政。
1102年
崇寧元年)
5月:蔡京任宰相。
12月:崇寧兴学,三舍法推广至全国州县学。
1105年
崇寧4年)
9月:司馬光守舊党119人被刻為元祐黨人碑之奸黨,後牽連309人。
1106年
崇寧5年)
1月:摧毀元祐黨人碑、暫緩批鬥守舊黨
3月:蔡京宰相
1107年
大觀元年)
1月:蔡京重任宰相
1110年
大觀四年)
11月:张商英撰《皇宋政典》,总结新法政令。
1110年
政和二年)
9月:寄禄官改革推广至武官及技术官
欽宗 1126年
靖康元年)
閏11月:靖康之變北宋亡。

注释

  1. 的「匹」數、的「貫」數、穀物的「石」數、金銀「」數是全部單位。北宋允許以等價貨物交換。

参考文献

引用

  1.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八
  2. 张子全书》卷十三
  3. 苏舜卿:《苏学士集》卷一○
  4.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五九
  5. 歐陽脩《再論置兵御賊札子》
  6.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7.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8. 續資治通鑑·卷第七十九》
  9. 《东坡奏议集》卷3《辩试馆职策问札子》
  10. 《宋史·后妃传》
  11. 《富国名臣总论》
  12.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3.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
  14. 《宋史·王安石列传》
  15. 温家宝:天变不足畏 祖宗不足法 人言不足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网易新闻

书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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