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
定义
独立可以是经由“解体”、“分离”、“合并”或“非殖民化”来达成。[1]
- 解体:一个现有的国家,分解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旧有国家被新的国家继承;
- 分离:一个国家的部分领土,脱离原来的国家,成为一个新的国家;
-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属地,联合组成一个独立国家;
- 非殖民化:一个被殖民、托管或保护的属地,中断与宗主国的关系,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独立的过程,可能是通过和平协议,也可能是通过内战的方式。[1]
争取独立与革命的区别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都在探讨争取独立与革命之间的差异,并经常就以行使暴力的方法,来作为实现主权统一或独立的合法性,进行辩论。[2]
一般而言,革命的目的是为了在社会的民主化过程中,重新完成权力分配;因此,主权可能保持不变。例如,墨西哥革命通常指的是20世纪初墨西哥国内各派系的斗争,最终于1917年修改宪法,结束独裁统治,建立立宪共和国而告终;几乎很少用来指墨西哥独立战争。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独立战争,会被描述成是一场革命,例如美国革命战争和印度尼西亚民族革命。
而在另一些例子,一个较大的国家在进行政治结构的改革,而导致一个新的国家,从原有的国家分离出来。例如,1911年中国革命和1917年俄国革命,使得蒙古和芬兰获得独立。
“事实上”与“法理上”的区别
从法律常识的观点而论,一个“事实上”的独立国家,因其主权地位属于不明确的存在,而无法与“法理上”的独立国家,享有同等的地位。[3] 绝大多数的国家,是“事实”与“法理”兼备,但也有一些少数国家存在争议,称为“有限承认国家”。例如,台湾具备事实上的独立,但不具备法理上的独立,其民选政府能够有效地正常运作,而索讨台湾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从未控制过有关领土;但是,台湾欠缺国际外交的认可,既非联合国成员国,也无法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4][5]
相反的例子,巴勒斯坦具备法理上的独立,但不具备事实上的独立,其拥有国际外交的承认,并于2012年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但巴勒斯坦的国土遭到以色列占领,迫使其政府无法正常运作。[5][6]
独立与自治的区别
自治指的是一个最高权威的政权,将权力下放给地方自治政府,让自治地方有自主管理事务的权限,最高权威仍然拥有对该地方的最终统治权力。自治地方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等于独立主权,它可能发生在殖民地走向独立的过渡时期,让新旧政府进行政权交接,该地从开始自治到正式宣告独立以前,仍然是宗主国的殖民地;它也可能是实施在单一国家的特别行政地区,该地仍是国家行政的法定领土。
相反而言,保护国是指一个弱势国家政府,依附另一个强势国家政府,交出部分国家权益来换取保护,以保证本身享有统治国家的名义地位。虽然保护国在名义上是独立于宗主国,但仍依赖原宗主国的保护关系,听从宗主国赴任官员的命令行事,本质上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
国家的成立
根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文的称述,作为一个国际法所承认之国家应具备以下要素:常住人口、界定的领土、政府、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7] 第三条文称述,国家的政治存在,独立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既是国际法所谓之“宣告说”;与之相对,认为国家的政治存在,须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则称之为“构成说”。[8]
该公约最重要的一项条文,是不承认以威胁手段获得的领土,这项条文修订为《联合国宪章》的其中一项条款,成为国际法的其中部分。因此,活跃的反政府组织通过武力侵占领土,并宣称成立一个新的国家,即使有任何独立国家与之建交,也不被国际法承认其独立地位。
独立运动
独立运动是指一个地方的人民寻求民族自决、独立建国、自主自治的政治运动。
当一个地方境内的族群,长期以来受到专制政权的迫害、歧视、剥削、清洗、消灭,以及与主导权力相比的不平等待遇,而导致民族主义者提出独立的政治诉求。[9]
民族国家可能采取温和或激烈手段来争取独立,有像是印度采取非暴力不合作、不服从的和平示威;也有像是阿尔及利亚采取暴力流血冲突的民族解放战争。
中央与地方关系导致分离
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又或者中央过度插手地方政府的决策,有可能剥削地方政治团体的利益,引起地方上的不满情绪,导致地方上的意识形态与武装斗争。例如,苏哈多执政印度尼西亚期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因此而加据地方势力的割据;[10] 哈比比上台以后,付诸实行地方分权,以缓和地方分离主义者的情绪。
又或者是说,中央与地方关系出现政治分歧,激化两地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逐步走向分离。例如,李光耀参政马来西亚期间,于1965年提出“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激化新加坡执政党与联邦执政党之间的矛盾,致使新加坡独立。[11] 另一例子,美国诸州因持续的纷争而引发南北战争,导致南方多个州份宣布脱离联邦,最终以南北统一宣告结束。[12]
独立战争
独立战争是指一个宣布独立的国家,与原来的宗主国发生冲突,而导致的内战。少数的例子,是该国家引起周边国家的抵制,群起而攻的战争;例如,以色列独立引起的第一次中东战争,也有称为“以色列独立战争”。
当一个国家境内的地方民族,受到执政者的武力镇压,而组织军事武装进行自卫,一旦冲突持续升级,引起大规模的反抗,将可能导致当权者失去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引发民族解放的战争。
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地方发起的民族解放战争可能被当权者称之为“暴动”、“暴乱”、“骚乱”、“反叛”、“叛变”、“政变”,反抗者称之为“革命”、“起义”、“抗争”、“独立”、“解放”。反而言之,强权政府以武力控制一个独立的地方,当权者可能称之为“统一”、“解放”、“光復”,反抗者称之为“侵略”、“侵占”、“入侵”、“占领”。
独立宣言
有时候,一个地方会对外发表政治声明,宣布成为独立的国家。最早的例子是苏格兰于1320年宣告的《阿布罗斯宣言》,最近的例子是加泰罗尼亚于2017年宣告的《加泰罗尼亚独立宣言》。然而,一个地方对外发出独立宣言,不表示就能够成功获得独立,在没有与宗主国达成正式协议前宣告的独立,往往难以得到国际的普遍认同,这种宣言称为“单方面独立宣言”。
另一方面,一些前英国殖民地是通过谈判的方式,获得独立的结果,并不曾对外发表独立宣言。与此同时,一些“事实上”独立的自治领,也没有对外发表过独立宣言。
独立宪法
独立宪法指的是英国前殖民地于独立前期,基于英国国会法令拟定的原始宪法,是殖民地迈向独立前的重要步骤。这份宪法是殖民地建国基础的宪法,也是英国国会的法令。
二战结束以后,大英帝国殖民地陆续成为自治领,当地的政治领袖担任其国家的唯一代表,到英国伦敦进行谈判,制订宪法草案,以便取得独立的先决条件。这些自治领完成制宪以后,续而从宗主国取得独立。
支持者赞扬英国的这种做法,是在进行负责任的权力转移。反对者则认为,通过少数亲英国派政治人物制定的宪法条文,不符合现实的政治需求;[13] 並且,也有一些批评指通过这些宪法独立的国家,其内里仍是一个被宗主国控制的新殖民国家。[14]
独立公投
独立公投是指一个地方的居民采取投票方式,来决定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15] 独立公投取得“多数赞同”的结果,不表示该地方就能够获得独立;即使该国家成功独立,也不等于会得到其他国家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独立公投往往发生在一个民族主义政党取得地方政权,或是当地政府面临分离主义的政治压力,基于民族自决而举行的公民投票。独立公投开始以前,民族主义者与该地行使主权的政府之间,将针对公投进行谈判,商定细节条件,双方一旦达成共识,其结果将具有约束力,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反之,独立公投在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举行,其结果通常也会被国际社会忽视。
独立公投取得“多数赞同”的结果,双方将就国家分离进行协商,宣布新国家的独立宣言。随后,新的国家可以得到国际承认,并取得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涉及不具约束力的独立公投案件,可能导致单方面宣布独立,从而出现一个不受承认、有限承认,甚至自称的国家。
外交承认
外交承认是指一个国家的独立状态,获得另一个独立国家的承认;然而,承认该国拥有独立的状态,不等于就是承认该国执政政府的合法性。[16] 两个国家政府之间即使没有正式地双边外交关系,也不表示就否认该国实际上处于独立的状态。例如,1996年至2001年期间,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仅有三个国家承认其政权的合法性,但不动摇其国家的独立状态。相对地,当一个国家政府承认另一个国家政府,具有履行治理国家的合法权力,可以等于说是隐性承认其治理的国家,正处于一个独立的状态。[17]
如果一个政体使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手段来获得领土和政治独立,则在国际间可不被普遍接受。该宪章第二条第4款禁止联合国会员国行使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8] 联合国安理会针对罗德西亚(1965年)、北塞浦路斯(1983年)、斯普斯卡共和国(1992年)发布的各项决议,都是依据该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予以否定其独立国家的资格。
2010年,国际法院发表《关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咨询意见》,以10比4票认为科索沃于2008年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19] 因此,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联合国塞尔维亚和欧盟的联合决议,由欧盟推动的科索沃和塞尔维亚之间的对话,促使两国进行正常的外交往来关系,达成布鲁塞尔协定。
独立的国家
现在全世界有193个主权国家是联合国成员国,对内具有统治权,对外具有外交和自卫权,能够与其他国家进行平等合作关系;同时,有2个国家的治理机构是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即:巴勒斯坦(法理上,统治巴勒斯坦地区)和圣座(位于梵蒂冈城的天主教最高权力机构)。
纽西兰曾致函予联合国秘书处,声明其2个自由联合邦具有“完全的条约制定能力”,能够自主处理对外关系和签署国际协定;因此,联合国议决承认库克群岛(1992年)和纽埃(1994年)有自主建交的能力,批准加入联合国专门机构。[21] 南极洲领地有8个主权归属,并有几个国家保留索讨领土的权利,但实际上是独立一体的国际共管领土,由《南极条约》缔约国协力管辖。
除此之外,世界上还有一些“事实上”独立的国家、政治纷争导致不被中央控制地区、发生内战而失去控制地区、雏形国家、被武装组织控制并宣布成立的国家,虽然这些地方“事实上”处于独立的状态,但其主权争议仍有待解决。而一些自称独立的微国家,则几乎没有证据能够作出证明,其有被各国政府及主要国际组织承认为政治实体。[2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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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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