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战犯

甲级战犯,指「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戰犯,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另外兩類日本戰犯分別為更嚴重「虐待戰俘或平民的」的乙級戰犯和犯有「違反人道罪行」丙級戰犯。甲级战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投降后,根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受到有罪判决日本军国主义战犯的其中一類,日本称为A級戦犯荒木貞夫等十六人終身監禁東條英機等7人死刑,1948年12月23日此七人遭絞死於東京巢鴨監獄

警備車中的甲級戰犯

详细的定义

甲級戰犯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但當時在日本因為習俗影響,部分高層已經因為敗戰的緣故而先自殺,這些死亡者未能起訴。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丙級戰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名單

上述28人於1946年4月29日被起訴。28人之中,大川周明梅毒引起的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永野修身松岡洋右在判決前病死。其余25人的判決於1948年11月12日宣佈,其中松井石根雖被控甲級戰犯但最後判決是乙級戰犯,因此最後確定的侵略戰犯總共就24人,不過松井石根依然被判決了死刑。

判決

绞刑(死刑)

終身監禁

  • 小磯国昭[註 2](朝鮮鎮壓負責人)
  • 佐藤賢了
  • 島田繁太郎(海軍大臣、太平洋戰爭戰犯)
  • 白鳥敏夫[註 2](大日本帝國駐義大利大使)
  • 鈴木貞一(日本軍人,主張開戰)
  • 南次郎(九一八事變策劃者)

有期徒刑

判決前病死

免除追訴

  • 大川周明(因患有梅毒引起的精神疾病而被免起訴)

合祀于靖国神社的甲级战犯

1978年,靖国神社将以下14人作為昭和時代的殉難者合祀。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裁判的甲級戰犯嫌犯

  • 石原莞爾九一八事變的主要策動人。後因反對東條英機侵略中國及偷襲珍珠港,且因戰後病重,未予起訴後釋放)[1][2]
  • 青木一男(未予起訴後釋放)
  • 安倍源基(未予起訴後釋放)
  • 阿部信行(未予起訴後釋放)
  • 天羽英二(未予起訴後釋放)
  • 鮎川義介(未予起訴後釋放)
  • 安藤紀三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石原廣一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岩村通世(未予起訴後釋放)
  • 岸信介(未予起訴後釋放)
  • 葛生能世(未予起訴後釋放)
  • 小泉親彦(自殺)
  • 兒玉譽士夫(未予起訴後釋放)
  • 後藤文夫(未予起訴後釋放)
  • 近衛文麿(自殺)
  • 笹川良一(未予起訴後釋放)
  • 大河内正敏(未予起訴後釋放)
  • 正力松太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須磨弥吉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高橋三吉(未予起訴後釋放)
  • 多田駿(未予起訴後釋放)
  • 谷正之(未予起訴後釋放)
  • 寺島健(未予起訴後釋放)
  • 德富蘇峰(未予起訴後家中拘禁解除)
  • 梨本宮守正王(未予起訴後釋放)
  • 西尾寿造(未予起訴後釋放)
  • 橋田邦彦(自殺)
  • 本庄繁(自殺)
  • 本多熊太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真崎甚三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註解

  1. 被宣告无甲級罪行「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但因有乙、丙級罪行被判絞刑。
  2. 死於獄中

参考文献

  1. . 公共電視(台灣).
  2. . [2015-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07).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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