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禁酒令

美國禁酒令,又稱禁酒時期(),是指從1920年至1933年期間在美國推行的全國性禁酒,禁止釀造、運輸和銷售含酒精飲料。

底特律警察檢查在禁酒令時期的一個秘密啤酒廠內發現的設備
禁酒查緝人員正在銷毀私釀酒

19世紀時期,酗酒家暴和以酒館為主的政治腐敗促使一些虔誠的新教基督徒領導的激進分子發起禁止酒精飲料貿易的運動,以修復有問題的社會,並削弱政治反對力量。結果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許多團體引入了酒精禁令,隨後在法律上的強制實施成為一個激烈的討論問題。禁酒令支持者,被稱為「乾」(drys),表示這是公德上和健康上的勝利。

在「乾」的運動參加者推動下,禁酒黨、民主黨與共和黨中的農民新教徒和社會進步主義者領導了一場運動。透過婦女基督徒節制會獲得了全國草根基層大本營。1900年後,該運動由反酒館聯盟協調。來自啤酒行業的反對者動員了天主教和德意志新教信義宗團體的「濕」(wet)支持者。他們有資金去反擊,但到了1917至1918年,信義宗團體,被美、德對抗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所邊緣化,釀酒行業被一個州接一個州地關閉,然後最終在1920年的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中全國性授權。被稱為沃爾斯泰德法的賦權法例,制定了執行禁令的規則,並界定了被禁止的酒精飲料類型。例如,允許宗教用途的葡萄酒。根據聯邦法律,酒精私有和消費並不是非法的,但許多地區的地方法律較為嚴厲,一些州份更完全是禁止私藏。

在1920年代,該法律被廣泛忽視,並且損失了税收收入。禁酒令不但沒有使得酒精的消耗減少,反而使得私釀酒猖獗、木精假酒氾濫導致民眾失明甚至死亡、無辜百姓淪為罪犯、執法官員收賄腐敗、黑手黨藉由運販私酒獲得龐大利益,並延伸出其它許多社會問題;在非物質文化影響層面,毀滅了幾百年來各地移民所帶來的釀酒技術與文化多樣性。反對力量在全國動員起來,而禁酒令最後結束於二十一修正案的正式批准,該修正案在1933年12月5日廢除了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時期一共持續了13年10個月又19日。[1]。一些州份則繼續全州範圍的禁酒令,標誌著進步時代的最後階段之一。

雖然大眾的看法認為禁酒令失敗,但在1920年代期間,成功地將整體酒精消費量削減了一半,消費量仍然低於禁酒令前的水平直至1940年代為止,這表明禁酒令確實在大部分人的節制習慣中變成值得關注,至少是暫時性。[2]一些研究人員認為,其政治上的失敗可歸因於歷史背景的轉變,而不是法律本身的特性。[3]有批評其禁酒令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例如使城市的犯罪組織增長。禁酒令支持者每年愈來愈少,很多人指出,經濟大蕭條於1929年開始時,政府就需要這些損失了的稅收收入。[4]

背景

基於清教徒的背景,美國是西方社會具有最強烈禁酒情緒的國家之一(另一些是北歐國家)。美國禁酒令是依據1919年1月16日批准的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和1919年10月28日通過的沃爾斯泰德法(Volstead Act)來實行。在1920年1月17日第十八憲法修正案生效日開始執行,由聯邦禁酒探員(警察)執法,而推行禁酒令的驅動力,主要來自於共和黨

共和黨在全國性禁酒開始前,已施壓美國帶來許多改變,在1905年的時候有三個州宣告酒为非法物品,1912年增加到九個,到1916年時,48個州裡有26個禁止酒的買賣。

推行情形

1919年1月17日美國批准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美國禁酒令的限制只在於酒的製造、販賣和運輸,不包括保管和飲用酒類飲品,因此在第十八憲法修正案頒佈前購買或製造的酒在實施禁酒令期間仍可合法供應。

雖然立法後販賣酒精飲品屬於非法行為,但仍然很容易可以在地下酒吧(Speakeasy,意为「輕聲說話」)和其它地下酒窖買到,「處方箋」的名稱源於買者須輕聲說服看門人讓他們進去,看門人的工作是過濾貌似禁酒探員的人,由於探員無法強行進入私人地方搜查或檢控違規者,故此,地下酒吧成為該時期供應酒類飲品的唯一合法場所,裡面的私人吧台則用來招待訪客。大量酒品從加拿大經陸路或五大湖輸入美國中西部,以及法國海外屬地聖皮耶與密隆群島和美國東岸等地走私進口。

1932年禁酒探員破獲製酒工場
烈酒用處方箋

合法和不合法的家庭釀酒在禁酒令時期非常盛行,家裡可以合法釀造一定數量的葡萄酒和蘋果酒。也有一些商業販賣的葡萄酒,但只能從公賣局手中購買來供宗教儀式使用,特別是天主教弥撒美國聖公會聖餐,還有一些猶太教的儀式。賣「麥芽和蛇麻草」的商店在全國各地冒起,很多前釀酒廠轉為販賣從麥芽提煉出來的糖漿,表面上是為了烘焙和「飲料」的用途。

用醫生開的處方箋可以到藥房買到威士忌,處方上雖然有清楚標記醫療用途外的所有其他用途都是非法,但很多醫生還是隨意填寫發放這些處方,藥劑師也不會問任何問題,「病患」的數目因此戲劇性的大量增長。官方從未嘗試限制這些行為,所以很多人用這個方法來獲得酒,據估,醫生隨意發放的處方一年消費了超過一百萬加侖的酒。

有一些成就卓越的國民和政治家後來也承認曾在禁酒令時期喝酒,例如哈定總統就讓自己白宮的私酒庫存一直是滿的,雖然他當參議員時曾投票支持禁酒令,法律與具體實踐間的差異,導致許多人對官方的鄙視;有一些禁酒令的執法者收取賄賂,換取對幫派非法釀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美國禁酒令在實行上有很多問題,事先估計推行禁酒令須要的花費是大約600萬美元,但在一段時間後更多人非法飲酒,更多的錢流入幫派口袋,幫派然後再用這些錢賄賂官員來包庇他們的非法行為,推行禁酒令的花費因此增加,許多錢反而最終流入貪腐的禁酒執法者手中。

艾爾·卡彭,禁酒時期的芝加哥犯罪組織領導人。

禁酒令提供了有組織犯罪的獲利機會,他們接管酒的進口(私酒業)、製造和銷售,最著名的私酒業者之一艾爾·卡彭(Al Capone),他的犯罪帝國主要就是透過非法販酒得來的利潤建立。

結果

由於禁酒令下滋生了大量的地下賣酒活動,且屢禁不絕。

禁酒時期造成高利潤、動輒使用暴力的酒品黑市的繁榮,敲詐勒索因為執法官員的腐敗而盛行,烈酒的走私利潤較高使得烈酒反而更為流行。執行禁酒令的花費很高,又失去了來自酒品的稅收(約5億美元一年),使得國庫大受影響。1933年第二十一憲法修正案通過而撤消禁酒令,這使得有組織犯罪因來自合法賣酒商店的低價競爭,幾乎失去他們所有來自酒品黑市的利潤,但不久後這些犯罪組織就由賣酒改為販毒

有一種觀點認為黑市會興旺是因為有非法的產品存在,因此有人將現代「向毒品宣戰」與禁酒令時期相比——禁毒與禁酒一樣將不可避免的徹底失敗,但也有人認為這種比較不正確。

小羅斯福就任總統後,故在1933年4月7日,寇倫-哈里森法(Cullen-Harrison Act)通過,容許合法售賣酒精含量3.2%的飲料。同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憲法修正案通過,廢止了第十八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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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National Commission on Marihuana and Drug Abuse (英语).
  2. Jack S. Blocker,David M. Fahey,Ian R. Tyrrell. (英语).
  3. Jack S. Blocker, Jr. .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英语).
  4. Wayne Hall, "What are the policy lessons of National Alcohol Prohib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1920–1933?." Addiction (2010) 105#7 pp: 116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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