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台灣的行政法人,翻譯為public body。

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1][2]

定義

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特質

擺脫政府科層體制的拘束,有效率的達成政策的執行。故其有以下特質:

  1. 法律人格
  2. 企業化營運
  3. 達成特定的公共行政目的

目的

  1. 其所執行的公共任務是國家有義務確保其實行的。
  2. 其業務執行有專業化需求或要強化成本效益和經營績效。
  3. 其所執行的任務不適合用傳統的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處理。
  4. 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各國家和地區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

日本在1990年代的橋本龍太郎內閣執政時,為提升部分公共事業機構的行政效率,仿效英國導入獨立行政法人制度。[3]區分「国立研究開発法人」(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ency)及「行政執行法人」(Agency Engaged in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兩類,目前有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日本國際協力機構國立印刷局等超過100個獨立行政法人組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中華民國-行政法人

中華民國《行政法人法》規定,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設立具有人事以及財務自主性的公法人。[4]

2004至2013年,中華民國僅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前身)成為行政法人組織。原先國家教育研究院亦有改組成為行政法人的計畫,但遭立法院否決;終至2008年6月19日,由教育部宣布先以公務機關進行與既有教育部底下所管轄的相關單位整併工作之後,後續再朝成立基金、法人的方向發展。2011年4月27日,《行政法人法》制定實施。

未來可能將再增加核廢料處理中心[5]國防智庫[6]國家鐵道博物館臺北藝術中心國家太空中心等。

韓國-行政法人

韓國政府利用許多行政法人來進行大規模的舉債,以支應民間或企業的需求,比如出錢幫企業研發、開發專利、買專利、做基礎建設,然後授權移轉給企業,幫助企業降低成本。這樣的做法一方面可以迴避國際貿易反貼補的企業補貼問題而達到實質補貼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快速建立競爭優勢。而部分行政法人的經營狀況已經瀕臨破產,例如韓國電力公社、住宅土地公社。行政法人的債務高達4150億美金,佔南韓政府GDP比例的37%。

英國-

柴契爾夫人在1979年開始組閣柴契爾夫人內閣)後,面對經濟不景氣及赤字預算升高,所進行一連串重大經濟及政府組織改革,在作法上即非常有彈性,在組織改造方面,變革幅度也相對很大。柴契爾政府之改革目標是將過去政府大小通包之治理模式,轉變為儘量由民間承攬,策略上採取民營化及組織精簡之作法,希望提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建立企業政府。其保守黨政府在作法上是先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大幅減少文官總數,接著政府效率小組在1988年之「續階計畫」推動下,將部份原先由中央主管部會負責之業務改由另外嶄新之組織型態政署執行,在組織編制、人員進用及預算運用上,擁有更大自主,而政署制度於焉開始,但政署亦屬於行政機關,反倒是英國的「非部會組織公共體」(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簡稱NDPBs)更符合公法人制度的行政法人精神[7]。如:大英博物館、英國國民保健署。

法國-公施設法人

法國自1902年就有第一所公法人化的組織—莫侯美術館(Gustave Moreau),此後有1918年羅丹美術館、1923年亨納美術館;1992年12月22日法國政府更是透過法令將公法人制度化,1993年1月1日生效。羅浮宮成為制度化後第一個改制的政府組織(全名從羅浮宮博物館改為羅浮宮博物館公共機構 l'Etablissement Public du Musée du Louvre),此後陸續改制的有凡爾賽宮殿和博物館奧塞美術館和橘園美術館(前者2004年改制,2010年兩館合併)、居美博物館、布杭利碼頭博物館、畢卡索美術館、楓丹白露宮殿和博物館以及塞佛爾國立陶瓷博物館[8]

參見

參考資料

網頁

  1. 行政法人法第5條、第6條、第9條
  2. 創鈺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reatidea -. . www.yatsen.gov.tw. [2017-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中文(台灣)‎).
  3. . 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 [2014-12-24].
  4. . law.moj.gov.tw. [2017-03-09].
  5. 核廢設行政法人 草案年底出爐,聯合新聞網,2014/05/07
  6. 施政績效報告 »其它 »國防部「國防智庫籌備處」成立,國防部
  7. 英日公私混合型組織發展經驗之探討,國家文官培訓所
  8. 從羅浮宮變革探索法國博物館公共行政機構制度之源,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博物館學季刊,2015-10

書目

  •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第十版),P176,吳庚著
  • 行政法全彩圖解,伊藤著
  • 教育研究月刊(第89期)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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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法人法}-
  1. . 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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